水电气缴费情况,并不等于“真实信用”——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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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电气缴费情况,并不等于“真实信用”
2009年10月16日 10:32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界定了信用信息的范围,包括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基本信息。央行透露,今后个人水、电、气缴费情况,欠税情况等都将纳入信用记录。(10月15日《新京报》)

  个人信用记录作为央行征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自然越详细越好。但将水、电、气缴费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使之成为评价个人信用状况的依据却并不妥当。毕竟,水、电、气费和个人货款、信用卡消费的性质完全不同,一般家庭此类公用事业费数额都不大,很少会出现恶意欠费。但因工作忙忘记缴纳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将水、电、气缴费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不能真实反映个人的信用问题。

  水、电、燃气都是垄断行业,这些行业的工作作风和服务质量一向受到百姓的诟病,账单出错的事也不是第一次发生了,如果消费者因账单出错被误认为欠费或因此拒绝缴费,那是不是也要上信用记录“黑名单”呢?何况现在房屋出租、出售现象较为普遍,别说出租房屋的实际使用者不是房主本人,很多房子转手几次后,水电气费的缴费卡上仍然是第一个房主的名字(一般情况下,交易双方只注意更换房产证和土地证,而忽视了缴费卡的更换)。如在这种情况下出现欠费,把原房主纳入信用记录“黑名单”显然很不公平。而通过继承得到的房屋一旦发生拖欠水、电、气费现象,还可能会出现把死人纳入信用记录“黑名单”的怪事。既然房主不一定是水、电、气费的实际缴费人,那怎么能直接将水、电、气缴费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呢?

  如果消费者欠缴水、电、气费,不仅要付滞纳金,还要进“黑名单”,而相关公用事业企业账单出错多收钱却无须承担任何责任,甚至还要消费者举证后自己上门去取退款,这显然并不公平。完善信用体系,建立诚信社会应该建立在社会公平的基础上,不能厚此薄彼。如果要将水、电、气缴费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那相关企业的服务情况也应该纳入企业信用记录,一旦出现服务失信,就应该赔偿损失。

  对银行等经常需要使用征信系统的单位来说,将水、电、气缴费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的做法不仅很难从人群中区分出信用良好的客户,相反倒是有可能因此而错失一些大客户。道理很简单,越是有钱人房子越多,对几十数百元的水电气费也更加不会放在心上,相应的忘记缴纳或错过缴纳时间的可能性也就越大。而中低收入者对高昂的滞纳金则很敏感,肯定会第一时间缴费的。

  如果一定要将水、电、气缴费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至少应该规定一个欠费限额,只有在欠费数额较大的(如万元以上)情况下才纳入个人信用记录,而且不能仅凭相关企业的报告,最好有第三方的证明。(杨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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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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