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共产品“淘金”该缩手了——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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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卖公共产品“淘金”该缩手了
2009年10月26日 08:18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兰州市民政局即将对14条道路冠名权进行有偿公开拍卖,出让年限为15年,市民普遍担心道路“商业化”会牺牲地名的公共性质,给出行带业不便。(见10月25日中国新闻网)

  无独有偶,近年来武汉市公交站牌改名“风起云涌”,谁掏6万元就可获得一条公交线路上的站台、线路牌等连续3年冠名权,站牌名称频繁变动,许多市民外出找不着北,不知怎样乘公交,外地人更是一头雾水。(见9月28日《楚天都市报》)

  如今拍卖公共产品冠名权成为一些地方新“时尚”,如“泉城十大景观”之一、用了20多年的“济南黄河大桥”姓名,不久前也被换成钞票。此类新闻不胜枚举,很“佩服”一些地方生财有道,挣钱易如反掌,想得钞票就向公共产品伸手,还美其名曰“挖掘城市资源”。

  城市资源能这样“挖掘”吗?商品社会,城市遍地是宝,如果政府秉承动辄从公共产品“淘金”的理念,城市没有什么不能卖的,卖土地、卖路卖桥、卖资源、卖文化、卖冠名权……

  城市道理、桥梁等硬件,以及所附属的包括冠名权在内的文化软件,属于公共产品无疑,政府有无权力将其垄断,任意拍卖变现?很值得商榷。从理论上讲,公共产品的“产权”属于全体公民,政府未经公民同意无权擅自拍卖,要卖必须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市民意见,相关部门连声招呼都不打,就公开出售冠名权,明显有着超越法律、滥用权力之嫌,应赶紧收手。

  路名、站名、桥名等公共资源还是城市路标,有着“指示灯”作用,尤其老地名深入人心,轻易改变会给城市交通管理及市民出行带来混乱,政府出售冠名权不能不三思这些负作用和成本代价。同时,老地名还承载着厚重的历史文化,折射出城市文化品位,改的不好不雅、不伦不类,无异于优雅文化上的一块“烂疮疤”。

  例如,武汉原先的中山路站,重新冠名后改成“中山路·玛丽亚妇产医院站”,这就如同人身上长出了一坨“赘肉”,实属画蛇添足。还有,前几年安徽某地拍卖路名和站名,原告优雅的“枣园路”、“枣园站”分别被生产火腿肠的企业和胖胖饮料公司拍得,改名为“红肠路”、“胖胖站”,闹出“耻辱”笑话。名虽不雅,但企业花钱买下冠名权,只要不违法,就有权命名。

  路名、站名过度商业化,源于政府过分“向钱看”。社会公共设施的价值取向应是为人民服务,政府过多的从中开发、榨取商业价值完全不可取,应当休矣。(尹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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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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