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立法规范信用报告“增容”程序——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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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立法规范信用报告“增容”程序
2009年10月26日 14:27 来源:羊城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对平等主体间进行交易形成的、尚未依法公开的信用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时,应实行公开听证,而不能由央行征信中心单方决定。个人和企业组织信用报告内容的任何增加,都应当提前向社会正式公告,明确告知信用主体,防止和杜绝信用报告增容时“透露”一下了事的不规范和不负责做法。

  偷漏税记录将进入个人征信系统。这是央行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有关负责人在大西洋新城举办的信用北京行活动中透露的消息。同时还透露,法院的行政执法记录也正在协商中,近期有望进入信用报告,环保信息今年也进入了征信系统,而公积金缴纳信息和贷款信息已于去年三季度进入了征信系统。(10月25日《重庆晚报》)

  信用是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好秩序的前提和保障。但信用报告增容必须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不能在个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暗箱操作,让公民在尚未充分注意及充分认识对自己的不良后果和利害关系中形成信用不良记录。目前征信系统的“增容”方式,是很值得商榷的,受到社会各界的强烈质疑。其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哪些信息、应当经过哪些法定程序才能纳入信用报告?我国并无明确的法律规范,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在公众的经验中,一些信用信息是否纳入征信系统,并不取决于信息的重要程度,而取决于信息形成单位的强势地位。如此一来,本该权威中立的征信系统,难免将沦为维护某个领域利益的武器和工具。用民主与法治的标准衡量,对平等主体间进行交易形成的、尚未依法公开的信用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时,应实行公开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而不能由央行征信中心单方决定。

  二是将公民个人信用信息秘密纳入征信系统,在信用主体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入了自己的信用报告。从性质上讲,这是有关机构给公民的“下套”行为,毕竟全国统一的征信系统处于建立和形成初期,长期的涣散状态造就了多数公民信用意识的淡薄,而征信中心却在没有任何提醒和前兆的情况下“秘密收集”着他们的信用信息,缺乏基本的透明度,让他们在不知不觉中进入了信用“黑名单”,这与别有用心的“记黑账”没有本质差别,对公民来讲是非常不公平和不人道的。事实上,这与“中国征信中心”的“国家属性”也极不相称。

  事实上,央行征信中心对个人和企业组织信用报告内容的任何增加,都应当提前向社会正式公告,明确告知信用主体,哪些信用内容即将正式纳入征信系统成为信用报告内容,从何时正式开始,相关不良信用将产生哪些不良后果,如何及时查询了解自己的信用状况以及如何提出异议寻求救济等等事项。

  然而,从实践来看,我国目前承担“中国征信中心”角色的央行征信系统的一些做法,不仅不适应其角色要求,而且与人民群众的愿望有不少差距。为此,笔者以为,正在制订中的《征信管理条例》应充分反映公众呼声,明确增设“听证”和“公告”程序,进一步加强央行征信系统“增容”程序的规范力度,有效防止和杜绝信用报告增容时“透露”一下了事的不规范和不负责做法。(李克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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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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