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该惩戒恶意滥发卡的银行——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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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该惩戒恶意滥发卡的银行
2009年12月23日 09:28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12月16日起施行。《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早已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事实上,信用卡恶意透支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亦早非新闻,这样的案例可谓多矣,最新的例证是,陈强(化名)办了张信用卡,使用完卡上的消费额度后,他恶意透支20余万元,一直不还。日前,成都市中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强(化名)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

  当然,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并不多余,这样做意义多重,既有利于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更好地把握法治精神,厘清罪与罚,把握法律边界,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还能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但转念一想,如果持卡人恶意透支该受到严惩,那么那些恶意滥发银行卡的银行是不是也该受到惩戒?这是一个卡时代,每个人都在享受卡的幸福与便捷,同时也无时不刻遭受卡的骚扰,放眼周遭,罕有人不被银行的工作人员“强行”要求办卡的,笔者深有体会,拘囿于人情,笔者也办了不少卡,实在苦不堪言。

  一些银行滥发银行卡可以说到了丧心病狂的地步。曾有记者体验,一见有人过来,银行业务员便热情地推销起来:“凭身份证、工作证就可以申请,没带这两样,名片也可以。”业务员告诉记者,“同时申请四家银行的信用卡,礼品更多。”许多人“一口气”填写了四家银行的申请表,其中不少人只出示了名片。有人感叹:“以前办信用卡很难的,现在怎么像促销打折货?”这些银行为了抢占市场,恶性竞争,一再将信用卡的审批门槛放得极低,明明一些人缺乏偿还能力,也照发不误,这是不是不负责任?这是不是设置圈套?这样的恶意,难道不该受到惩罚吗?

  央行发布的报告显示,截至今年第一季度末,我国信用卡拥有量为人均0.11张,计1.43亿张左右,去年5月底,我国信用卡累计发行量1.1亿余张,而在2003年,国内信用卡的数量还仅为300万张,如此扩张速度可谓疯狂的跨越式。办张信用卡比买张车票还容易,如此一来,信用卡必然泛滥,还无形之中制造了大量卡奴,由于有的年轻人自控能力差,挣钱能力低,用信用卡消费了又无力偿还,便不得不“恶意透支”,由此生发悲剧便是难免。也许正因为如此,今年7月,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设置了15条规定,从发卡、授信、年费、用卡等等环节严格控制滥发信用卡。

  只打恶意透支的,不打恶意滥发的,这是制造不公平,必然让人有心理失衡之感。遗憾的是,放眼现实类似事例可谓多矣,一些规定官松民严。笔者认为,要惩处恶意透支的持卡人,更要惩戒恶意滥发卡的银行,只有这样才是从源头治理。(王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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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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