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种行为属于价格垄断 反价格垄断关键在执行——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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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种行为属于价格垄断 反价格垄断关键在执行
2009年08月14日 10:11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国家发改委近日网上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给出二十多天时间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反垄断法很多需要配套细化的规则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反价格垄断征求意见稿的公布,颇为抢眼。

  北京行政学院教授金国坤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共29条约4000字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解决了一些反价格垄断的操作性问题。不过关键还要看执行。

  16种行为属于价格垄断

  “征求意见稿”明确,价格垄断行为包括价格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滥用行政权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也适用该规定。

  就价格垄断协议,“征求意见稿”定义,是指两个以上经营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达成的,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征求意见稿”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8项横向的价格垄断协议,如“使用统一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谈判的基础”等;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3项纵向的价格垄断协议,包括“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等。

  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5种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以及“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等。

  协会插手垄断或被撤销

  在2007年波及全国10多家品牌的方便面统一涨价事件中,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扮演了非常不光彩的角色,其直接导演了这起有组织有计划的集体涨价。很遗憾,当时并没有明确的适用法律,对于方便面中国分会的处理用的是行政干预手段。

  行业协会可能通过某些决定、决议限制市场竞争,由此,反垄断法特别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行业协会有以下行为:

  制定发布行业协会规则、决定、通知等,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召集本行业的经营者讨论并形成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为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提供便利条件;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应当依法禁止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行为。

  禁滥用行政权限制竞争

  两年前,当兰州牛肉面的市场价涨到3元时,兰州市物价局联合工商等五部门出台了《关于规范兰州市牛肉面行业价格行为的通知》,对兰州市的牛肉面进行评等定级,实行优质优价,并限制每个级别的最高售价。这种行为在当时就遭受广泛质疑,在反垄断法已颁布的今天,这是严重违法行为已毋庸置疑。

  在反垄断法的指引下,“征求意见稿”第21条、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歧视性价格和收费,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价格垄断行为;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内容的规定。

  另外,知识产权问题是一个敏感问题。“征求意见稿”就此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规定;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定。(记者 李立)

【编辑: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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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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