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纱摄影服务“签合同”二次收费须提前告知——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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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婚纱摄影服务“签合同”二次收费须提前告知
2009年09月15日 15:37 来源:北京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影楼提供婚纱摄影服务须事先注明入册外照片、定妆液等“二次收费”价格;影楼因自身原因不能提供拍摄服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相框相册等不符合规定的,影楼须免费修理、更换或重新制作。由市工商局制定的《北京市婚纱摄影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将从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正式推行。今天上午,西城工商分局在婚纱影楼相对集中的西单地区举行了婚纱摄影合同的发放签约活动。

  “二次消费”必须事先告知

  目前影楼提供婚纱摄影服务往往采取预约套系制,不同种类的套系包含不同的服务及产品,价格也不同,由消费者预先选定。但预设的套系内容往往只是服务内容的一部分,还有一些细碎的服务如定妆、鲜花、饰品、高档服装以及超过约定入册张数的照片等,还需消费者在原有的套系价格外另行付费。本报此前曾报道,由于这些“二次消费”项目的价格未提前告知消费者或价格规定不合理,引发了较多纠纷。有些消费者在服务结束后一统计,累计花费的金额竟然超过原有套系价格1倍以上。

  在新施行的示范文本中,对“二次消费”进行了重点明确:一是在合同条款中,规定影楼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向消费者如实、全面告知除套系内容外其他可能收费的产品、服务的内容以及收费标准。二是在合同表格中,为“套系外主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预留了填写空间,双方可以将入册外照片、定妆液等重要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在表格中注明。影楼也可以预先印制收费价目表,在合同签订前由消费者过目并签字确认,作为将来的收费依据。同时,在合同表格的当事人签字落款位置上,又再次用黑体字提示消费者要向影楼详细了解套系价格外需另收费的产品、服务的收费标准。

  消费者可与影楼约定

  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影楼为消费者拍摄的婚纱摄影作品,属于接受委托创作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应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在新的示范文本中,双方可约定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可以归属消费者、也可以归属影楼,或者归属消费者和影楼共同所有。工商人员说,约定著作权属于消费者的,并不影响影楼按照约定价格向消费者收取入册外照片的必要费用。因为对于约定张数以外的照片,影楼付出了额外的劳动,消费者理应支付相应的报酬。

  相框相册开胶变形

  包修期不少于1年

  针对消费者对相框、相册质量投诉较多的情况,合同文本专门规定,相框、相册等开胶、变形的,包修期不少于1年。在违约责任中明确,影楼提供的服务或使用的产品不符合相关国家规定或行业规范确定的要求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影楼免费修理、更换或重新制作;无法修理、更换、重新制作,或修理、更换、重新制作后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影楼减免相应费用。

  “摄影服务”经营者5000余家

  结婚前到影楼拍摄精美的婚纱照片,如今已经成为很多新人的一项必选消费,消费额度从数千元到上万元不等。据市工商局统计,目前本市在企业名称中含有“婚纱摄影”字样的经营者有300多家,经营范围中含有“摄影服务”字样的经营者则有5000多家。市工商局12315受理的婚纱摄影投诉主要集中在收费价格不透明、成片质量差、相册开胶、服务丢项、不退预付费用等方面。

  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王珊告诉记者,这些业内“潜规则”问题在原来影楼自制的《预定单》中要么没有规定,要么规定对消费者不公平。特别是在所有投诉中,超过五分之一都是由于消费者无法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据而得不到妥善解决。

  市民如使用《北京市婚纱摄影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可以到北京市摄影行业协会或各区县工商分局就近领取,也可通过“北京工商”、“首都之窗”和“千龙”网下载。杨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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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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