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打假“折戟”无锡 十倍索赔遭法院驳回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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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海打假“折戟”无锡 十倍索赔遭法院驳回
2009年12月15日 13:1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无锡12月15日电:(孙权 陶玉)记者今天获悉,打假界赫赫有名的王海打假公司日前“折戟”无锡,其公司职员依据《食品安全法》对所买野山参要求十倍索赔的上诉被无锡市崇安法院依法驳回。

  据了解,今年6月,王海打假公司一名高姓工作人员在无锡某药房以人民币4600余元的高价买下两支野山参,一周后,其一纸诉状将该药房告上法庭。高先生称,自己购买的这两支野山参除标注价格、品名和产地外,没有任何产品说明、使用方法、生产日期、保持期等,更没有国家野山参规定的鉴定证书,他认为药房未尽法定告知义务。

  另外,高先生还分析,其所购野山参并非自然生长在深山密林之中的野山参,而是林下籽,其品质根本无法与前者相比较。“药房偷换概念,隐瞒商品真实情况,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我要求药房退还我的货物购物款,并按食品安全法10倍赔偿的标准支付我赔偿金。”高先生认为药房需担此责任。

  “野山参包括自然生长的野山参和林下生长的野山参,属中药材,不应适用食品安全法。”面对高先生的控诉,被告药房坚决回击。该药房同时拿出高先生所购的同类产品,声明自己所售的野山参包装和附随材料中对产品说明、使用方法、定价销售日期等均已作说明。

  崇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国现行药典记载,人参属于药材,同时根据2002年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文件记载,人参亦不属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所以,原告主张所购野山参属于食品,并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赔偿其10倍购物款等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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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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