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收餐具费侵犯公平交易权——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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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收餐具费侵犯公平交易权
2010年03月15日 11:33 来源:天府早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3月7日,本报报道了成都一些餐馆收取消毒碗筷费的消息,引起了强烈反响。昨日,北京、天津、上海、成都、重庆、大连、杭州、香港、澳门等22个城市的消协维权单位联合发出了《致餐饮企业的公开信》,认为不管餐饮企业是否明确告知,另行收取消毒餐具费的做法于法无据,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1元消毒餐具 纯属乱收费

  目前,消费者到餐馆、酒店就餐,很多餐饮企业要向消费者收取一次性密封消毒餐具、一次性消毒纸巾和筷子费,有的还在消毒餐具的外包装上明确标注“工本费一元”等字样。《公开信》指出,向消费者提供消毒餐具是经营者应尽的法定义务。消费者到餐馆、酒店就餐,购买的标的既包括食物,也包括餐饮企业的服务。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明确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则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店堂告示难免其责

  22家城市消协维权组织认为,该项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餐饮企业不能因为餐具密封包装,就将消毒产生的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否则就是在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变相向消费者转嫁附随义务。《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第八条规定:“餐饮服务项目除国家另外有规定者外,经营者不得随意收取任何名目的价外服务费或其他形式价外加价”。

  22家城市消协维权组织指出,即使经营者通过声明或者张贴店堂告示等方式对消费者进行了提示,也不具备法律效力。《消费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店堂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在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日前发布的“3·15”典型案例中,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一家火锅店退还消费者消毒餐具费并承担诉讼费一案,以其典型性入选3·15典型案例,这也为部分餐饮企业敲响了警钟。

  “3·15”提示

  随着天府好品牌逐渐与读者亮相,一些读者也对自己不满意的品牌和企业进行投诉。连日来,本报联合省工商局、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等单位,举办的天府口碑榜百万读者大调查“百姓信得过品牌”活动暨“3·15”消费维权行动,在社会各界和广大读者中产生了强烈反响。读者只要通过天府口碑榜报名热线:028-86757777,QQ群:22525316,向组委会推荐自己所熟悉、所信赖的好口碑品牌和企业。读者将就有机会获得价值5000元的平板液晶电视机等丰厚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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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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