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反对高管无限制高薪 不能因行业"肥"而"肥"——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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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者反对高管无限制高薪 不能因行业"肥"而"肥"
2009年09月27日 11:58 来源:天府早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不能由于一部分行业占有了国家资源,而让高管享受高薪,这不符合分配原则。”昨(26)日,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在蓉召开,我国民商法主要奠基人之一、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明确表示:他不赞成国企高管拿无限制的高薪。

  不能因为行业“肥”高管就因此而“肥”

  昨日,针对高管高薪现象,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说,《公司法》第103条已经明确了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报酬的决定权,且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无对公司董事报酬的明确限制。

  由此,江平认为,对金融界高管高薪进行限制,应该通过法律明文条款来实现。不过,他也提出,明细而又具体的法律条款的制定,能否达到国际金融界的共识还有待时日去解决。

  而在昨日的年会中,专家提交的论文集里,有专家认为,《公司法》第103条类似“肥猫条款”,而这一“肥猫条款”从某种角度而言,似乎有悖于“社会责任”的社会化原则。

  昨日,谈到国企高管高薪问题,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认为:“不能因为一部分行业占有国家资源、得到高利润,而让高管享受高薪,人为造成行业之间的巨大差异,这不符合分配原则。不能因为行业‘肥’,高管就因此而‘肥’。”江平教授表示,国企高管高薪问题应该由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出台文件,给予限制。

  近日,人保部、国资委等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对央企高管年薪设立了上限:最高额度为上年度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

  上市公司瞒报信息这是违反社会责任

  在年会中,参会专家的话题聚焦在企业的社会责任上。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5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谈到部分上市公司有意瞒报信息或披露虚假信息,江平认为,这种行为也属于公司不负社会责任。

  而究竟如何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逐步完善企业的社会责任,江平认为:“应把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为法律责任,而不仅仅是道德责任。惟有在法律条文逐步完善的情况下,才能在现实中要求企业或公司按照法律条款去尽到社会责任的权利义务。”

  放电影先放广告将来可能属于违法

  进入电影院,纯粹只想欣赏一部影片。然而,令许多观众越来越不满的是,电影正式播放前冗长的广告片段。这种让消费者强制接受广告的现象也发生在卡拉OK等一些消费场所。

  对此,江平教授认为,根据现有的法律条款而言,并没有明确禁止影院、卡拉OK厅向消费者进行广告宣传。“但如果消费者普遍认为影院等消费场所侵犯了自己的消费者权益并进行投诉,很可能以后会由于消费者投诉的增多出台相关法律对此现象进行限制。”(郑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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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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