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设分公司立新规 航空扩张须过6道槛——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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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空公司设分公司立新规 航空扩张须过6道槛
2009年02月19日 10:19 来源:京华时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国民航局昨天宣布,《民航局关于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管理意见》正式出台,今后航空公司开设分公司需要迈过有3年以上运营经验、10架以上飞机等6道门槛。

  审批实施核准制

  管理意见提出,民航局今后对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实施核准管理。核准管理遵循以下原则:符合民航发展战略和宏观调控政策,符合运力合理布局和航线结构优化;分公司要与其总公司的经营规模、经营能力、发展速度、安全服务和综合保障水平相适宜,与基地机场的保障能力相配套;对分公司较多的航空公司和在公司、分公司较多的机场增设分公司进行适量调控,引导航空公司在东北、西北地区和非拥挤机场设立分公司;设立货运分公司、支线分公司适当从宽掌握;已设立基地并停放飞机、运行时间较长的改为分公司适当优先考虑;经核准设立的分公司除另有规定外,享有航线航班始发优先权益。

  对航空公司设立运营基地不实施核准管理,由航空公司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自行设立。

  1年不达标就撤销

  民航局要求,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管办要加强对分公司的安全和运行监管,要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分公司运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航空公司予以整改,问题严重的要给予航空公司行政处罚;对自民航局批准设立分公司之日起一年内投放飞机不足3架和不符合相关条件的,要报请民航局撤销对其核准;有关地区管理局要对分公司的安全运行实施持续监管。

  -新闻附件·准入设6道门槛

  1.具有3年以上的运营经验,安全、服务、经营状况良好。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飞行事故,事故征候万时率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航班正常率达到行业平均水平;连续两年实现盈利。

  2.具备一定的机队规模。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飞机应达到10架以上。在10-50架之间,原则上每增加10架飞机方可增设一个分公司;在50-100架之间,每增加8架飞机方可增设一个分公司;100架以上可视飞机增加情况增设分公司。每个分公司飞机不少于3架,并具有相应的基地机场保障条件。

  3.航空公司具有飞行、机务、签派、安保、商务等组织机构以及与投放运力相适应、符合相关规章要求的经营管理、飞行、机务、签派、安保和商务人员。

  4.依法经营,最近两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5.按时足额缴纳国家规定的基金和代征的机场建设费。

  6.提供设立分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马上就访 

    新规意在遏制盲目跑马圈地

  中国民航局运输司司长王荣华透露,民航局支持航空公司的发展,但希望航空公司能够做到科学发展。此前有个别航空公司在全国“跑马圈地”,但后来民航局发现这些公司并没有认真地做经营,而是希望通过扩张以谋求在资本市场的“话语权”。此次民航局出台相关的规定,就是要让航空公司认认真真地搞经营,把航空公司的业务做好。(记者李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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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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