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土地经营权用于农户抵押可行性还需研究
2008年12月02日 17:1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12月2日电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张健华今日在与网友交流中表示,土地经营权用于农户和农业企业抵押的可行性还需进一步研究。
张健华指出,因土地经营权可流转之后,仍不能改变所有权性质和用途,如果将其作为抵押品,真的发生风险时,很难进行有效处置,所以土地经营权用于农户和农业企业抵押的可行性还需进一步研究。
张健华表示,现实中,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乡镇、村企业厂房占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已可合法抵押。但是耕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问题仍存在一定法律障碍,我国《担保法》“第37条第(二)项”、《物权法》“第184条第(二)项”明确规定,耕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据中国政府网直播文字整理)
【编辑:蓝玉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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