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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企工资差距若超10倍须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2008年03月27日 10:20 来源:新民晚报·新民网 发表评论

  3月26日,(注: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联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2008年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新民网记者从《通知》了解到,6种企业原则上都应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通知》明确,2008年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主要目标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覆盖的劳动者人数同比增加10%;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比例达到75%以上;在已组建工会的非公企业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比例达到60%以上;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每个区县新开展两个区域性或行业性的工资集体协商。

  《通知》要求,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则上都应开展工资集体协商:50%以上职工工资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50%或职工工资增长低于1.5%的企业;经营者与普通职工工资收入差距10倍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领取最低工资人数超过30%的企业;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经行政函告后承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比较集中的工业园区。

  《通知》还要求,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过程中,应将以下内容作为协商重点:根据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结合本企业经营效益和职工工资水平,提出年度职工工资增长目标;参考本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调整相应岗位职工工资,形成科学的工资分配关系;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完善职工基本福利项目,形成合理的福利制度;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制订或修订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

  《通知》强调,企业应加强工资集体协议的送审意识,及时将已签订的工资集体协议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通过上海劳动保障网(www.12333sh.gov.cn),实行工资集体协议网上审查,进一步完善审查方式,提高办事效率。企业可将企业基本信息、协商代表名单、工资集体协议、协商过程说明等材料,通过上网进行报送,并可下载相关表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受理权限和工资集体协议审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通过审查的企业名单可以在上海劳动保障网上查询。(新民网 实习记者 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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