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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组合拳”严控并购重组 廉政三约束

2008年07月02日 21:3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社北京七月二日电(记者 贾靖峰)记者二日从中国证监会获悉,为配合实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从八方面严格完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重组委廉政“三约束”;程序“三公开”;“三审制”重组监管内部制衡;严防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规范财务顾问;重组监管外部制衡;“三位一体”防腐败;分类审核提高效率。

  证监会上市部介绍,并购重组委廉政已纳入证监会纪检监督,实施“三个约束”:约束一,每名委员要签署廉政自律承诺书,在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在中国证监会纪检、人事部门备案。约束二,纪检部门可以对委员实施谈话提醒、投诉检查等工作程序。约束三,聘任委员每年须向中国证监会纪检、人事部门提交述职报告。

  为严防腐败,证监会建立了上市部、沪、深证券交易所、证监局“三位一体”、“互为制衡”的并购重组监管机制。

  此外,并购重组实行“三公开”,即并购重组事项须公开申报程序、公开申报流程、公开审核标准。“静默期”证监会人员不接待申报人及其中介机构;“三审制”,在初审阶段实行双人分工审核、在反馈阶段实行专题会合议复核,在重组委审核阶段强化独立性和公开性。实行三审分离、各司其职,构建有效的并购重组监管内部制衡机制。

  据悉,上市部还加强重组信息管理,严密防范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明确要求沪、深证券交易所在对公司重组信息披露和股票交易情况实施一线监管的工作中,及时上报重组信息披露和实时监管情况。同时,规范财务顾问执业标准和职责,发挥其合规督导作用,要求独立财务顾问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防范内幕交易。

  据介绍,证监会构建了并购重组监管外部制衡机制,上市公司向证监会提起并购重组申请时,须先取得相关部门许可。涉及环保核查的,须先取得国家环保部或地方环保部门核查文件;涉及外资并购的,须先取得商务部的许可批复等等。

  证监会还对并购重组事项“分类审核”,根据并购重组审核事项的繁简程度和审核难易,将并购重组业务分为三个档次,合理设定审核流程,节约分配审核资源,减少审核环节和时间。(完)

编辑:魏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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