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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修订股票上市规则 突出警示性停牌

2008年09月05日 06:33 来源:人民日报 发表评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4日发布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针对全流通市场突出问题改革停牌制度,新增破产和股权激励等相关规定,成为新上市规则最引人注目的改变。

  修订后的上市规则确立了保证信息披露公平与对称的停牌原则,不再以公告的重要性作为判断停牌的依据,改革了停牌制度,基本取消一小时例行停牌,突出警示性停牌。

  上市规则还新增了“破产”和“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

  此次修订规定了两种不同退市程序:法院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交易所对公司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并给予二十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充分释放风险后对公司予以停牌,直至法院裁定相关程序结束后复牌;法院宣告公司破产的,交易所将直接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而不是在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后才终止上市。(记者许志峰、谢卫群)

编辑:魏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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