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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问答(2)

2008年04月20日 23:2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15.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是否可以参与大宗交易?

  答:原人工方式不受理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的大宗交易,电子系统上线后,本所受理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的大宗交易。

  16.本次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调整了哪些内容?

  答:本次修订细则主要是为了配合即将推出的大宗交易电子流程,以理顺操作环节,防范业务风险,保障大宗交易业务的顺利进行和规范运作。

  本次修订的主要指导思想是为投资者提供大宗交易的操作指引,使投资者比较完整地了解大宗交易的操作程序和要点;同时,也给将来的业务发展留下一定空间。

  关于细则的体例调整。主要是对条文顺序进行认真梳理,做了如下调整:(1)原第3条(大宗交易受理时间)、第4条(投资者须委托会员办理大宗交易)互换顺序;(2)原第16条(大宗交易成交价不作为证券收盘价)、第17条(大宗交易不纳入指数计算)合并为第16条;(3)原第15条(有关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与第16条互换顺序。

  关于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的规定。细则原未做规定,根据交易规则第99条规定在细则中增加一条,即第10条:"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

  关于拥有上证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可直接参与大宗交易的规定。鉴于基金公司等非上证所会员可通过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专用席位直接进行大宗交易,故对原规定必须通过会员办理大宗交易的第3、4、5、8、11等条款做出相应修订。

  关于上证所对大宗交易价格限制等事项进行调整的规定。为给业务发展留下空间,同时避免细则将来频繁修订,在细则中增加一条,即第18条:"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依有关规定调整大宗交易的证券品种、最低限额、交易时间、价格限制、申报方式、申报内容、费率标准等。"依现行交易规则规定,调整大宗交易成交价格限制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增加上述条文后,原《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的"根据市场情况,本所可以调整大宗交易的品种和最低限额",予以删除。

  关于其他修订内容。主要是:(1)将原第3条中"当日停市或全天停牌的证券,本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一句改为"本所交易日的15:00前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2)由于新增两条,另将两条并为一条,故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3)对部分文字略做修订,如"意向报价"改为"意向申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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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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