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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收入逾20万 "带头大哥777"一审被判三年

2008年05月24日 11:02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本网长春5月23日电 记者徐强 今日上午,社会广泛关注的“带头大哥777”王秀杰非法经营案在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王秀杰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05612.72元上缴国库。

  王秀杰,曾用名:王晓,网名:带头大哥777,吉林省长春市人,原系长春聚隆投资咨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绿园区法院于2007年12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据了解,王秀杰在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情况下,自2006年5月至2007年5月在互联网上先后建立所谓“777团队”、“777黄金客户”、“777钻石客户”等十余个QQ群,以每人3000元到37000元不等的标准收取年费,招募会员,并对交费会员进行证券指导。共收取16名会员交纳的会费,违法收入205612.72元。案发后,赃款被公安机关扣押。

  担任此案审判长的长春市绿园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谭方政在宣判后,就此案进行了以案释法。谭方政介绍说,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即为非法经营行为之一。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明文规定: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以及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的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上述业务。被告人王秀杰未经证监会许可,在互联网上从事证券咨询业务非法营利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惩处。

  据悉,王秀杰当庭没有表示上诉。

 

编辑: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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