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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损失成保险真空 专家呼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2008年05月25日 11:21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发表评论

  大灾过后,人们普遍增强了保险意识,保险公司的业务也分外红火。但很多人在为自己的房子和其他财产投保时却意外发现,在几乎所有财产保险的条款里,地震造成的房屋、财产损失,都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并不负责赔偿。

  地震损失曾属承保范围

  根据中科院科学家估算,汶川大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发生的最为严重的灾难,直接经济损失最高可达1500亿元。甚至也有估计认为,汶川大地震给四川及周边地区带来的损失可能高达5000亿元。

  而根据中国保监会22日公布的此次汶川地震保险赔付的最新数字:截至5月21日,保险业共已付赔款5044.4万元。其中,人身保险已赔付4297.3万元,财产保险已赔付747.1万元。在财产保险中,企业财产险已支付赔款535.1万元;家庭财产险已支付赔款19万元;机动车辆保险已支付赔款50.5万元;农业已付赔款3万元。

  相对于数千亿元的财产损失,财产保险区区几百万的赔付显然是杯水车薪,保险作为风险转移的作用这一次没有发挥出来。那么,为何在财产保险中,地震损失被单单剔除出去了呢?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教授告诉记者,1996年以前,地震损失还属于我国财产保险的承保范围内。而1996年召开了一个全国性的会议,判断我国在未来10年将处于地震活跃期。由于地震在很多国家都被列入特殊风险,不属于商业保险的承保范围,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政策性风险机制来处理地震保险。因此,从1996年以后,地震被从保险公司的财产险承保范围内剔除。尽管之后有少数保险公司将地震作为特殊条款,在对工程建设项目承保时特别约定承保,但是总体上有关地震的承保率非常低。

  而从商业保险中剔除地震灾害后,作为对地震损失进行防范的政府大灾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并没有同时启动,一直处于停滞状态。因此,地震灾害也就一直处于风险防范的真空地带。

  但郝演苏强调,地震损失不能完全靠商业保险来转嫁。即使地震属于商业保险的承保范围,这次汶川地震的财产险赔付也不会很多。“一个是承保率的原因,去年全年阿坝地区所有的保费一共才2000万。另一个原因是,被保险房屋建筑物必须满足商业保险对破坏性地震的赔付条件,即这些房屋的建筑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建筑部门的要求,要具备符合标准的抗震能力。否则,依旧会被商业保险拒赔。”

  专家呼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作为一种目前科技手段还很难预报的自然灾害,破坏性地震在很多国家都由政策性保险来承保。在地震多发的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地震保险相当于一种强制性保险,政府要求企业、个人财产必须投保相应的保险,交纳保险费,否则对于地震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政府将不予赔偿。因此,在很多国家,地震险又被称为“地震税”。

  “只有有了预先的风险防范安排和多年的风险资金积累,在灾难发生时才不会被动。”郝演苏比喻说,一个国家可以看作是一个个小家组成的,比如一个小家庭,出事后往往会卖房子卖车来挺过灾难,但是如果事先有良好的保险安排,那么出事后就不必卖房子卖车,有保险赔付了,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就可以维持了。

  据报道,为了启动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工作,国务院日前决定,中央财政今年先安排700亿元建立灾后重建基金。这700亿将作为“5·12”地震恢复重建的启动资金。

  可是郝演苏依然忧虑:“即便我们的财力物力能够承担灾后重建的支出,但这几百亿上千亿的财政资金,如果不是早就预备在那里专门用来救灾的资金,就一定是原本有其他用途的钱。这个钱本来可能是用于科技研发、国防建设、改善社会福利、建设公共设施等,但是出现了大灾,必须被挪调来救灾。”

  因此,他认为当务之急是建立国家巨灾保险制度。“政府应当转变观念,应当成为巨灾损失的最后承担者,而不是第一承担者。”他解释说,正常情况下,在发生灾难损失后,个人和企业的个人承受是第一道防线;个人和企业无力承担的损失,应当由保险等工具转嫁出去,这是第二道防线;第三道防线是社会各界的救助;第四道,也就是最后一道防线才是政府。而在此次汶川地震后,实际上我国只用了三道防线,最重要和最基本的第二道防线即风险转嫁工具,如保险制度,却并没有发挥作用。

  他表示,建立巨灾风险制度,可以吸收国外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机制。他举例说,我国去年开始推行的“能繁母猪保险”制度,就是很好的尝试。这个保险的保费每头猪60元,保额1000元。很多农户认为保费偏高,不愿投保,但保险公司经过测算又无法降低保费。因此,国家财政对此进行了每头猪48元的财政补贴,农户自己只需掏12元。今年年初南方发生雪灾后,很多母猪被冻死了,上了保险的农户就从保险公司得到了每头1000元的损失补偿。而国家财政为每头母猪的损失实际上只负担了48元,而非1000元,这样就转嫁了风险。

  郝演苏表示,如果从1996年开始,国家就逐步建立包括地震在内的巨灾保险制度,采用财政补贴和个人企业缴费相结合的方式,逐年积累起专门的救灾资金,那么积累到现在将是相当可观的数字。

  中小学校和公共场所应当设立强制保险

  郝演苏同时建议,对于那些提供公共服务的建筑物,应当要求必须提供包括地震、火灾、爆炸等责任的强制保险。而对于国家提供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他建议必须增加校方的地震责任保险,保费建议由提供义务教育的政府买单。

  “如果这次汶川大地震后能够带动国家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将会对我们国家的长久发展和国计民生产生深远意义。”(张艳丽)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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