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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比例未达契约要求 国泰基金遭投资者投诉

2008年07月04日 08:52 来源:证券日报 发表评论




    资料图:国泰基金 中新社发 张朋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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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饮水还要思源,作为专业的投资公司,基金公司更需要对广大的基金持有人以真诚的回报。

  近日,一位胡姓投资者向《证券日报》记者发来一封电子邮件,反映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国泰基金)旗下的基金金盛2007年度收益分配不符合基金合同的收益分配原则。

  投资者投诉:分红比例未达契约要求

  在信中,该投资者表示,基金金盛2007年全年实现可分配收益2.7289元/份,按不低于会计年度净收益的90%的分配比例,应分红2.4560/份。该基金2007年11月和2008年4月两次累计分红2.027元/份,只占去年实现的可分配收益的74.28%。

  此外,该投资者告诉记者,就他所知,众多基金金盛持有人对于基金公司的行为感到非常愤怒,正在寻求相关专业人士的支持。而国泰基金对于部分持有人的质疑邮件并未给以答复。

  为此,本报记者查阅了基金金盛相关资料,发现其2007年的年度收益分配确实有上述投资者反映的问题。

  作为国泰基金旗下三只封闭式基金之一,基金金盛2007年本期利润11.26亿元,公允价值变动收益-2.38亿元,本期利润扣减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净额为13.64亿元。2006年期末可供分配收益为1.82亿。2007年度中期分红每10份分12元,期末分红每10份分8.27元,基金规模是5亿份,合计(1.2+0.827)×5亿=10.135亿元,占本期利润11.26的90%,占本期利润扣减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净额74.3%。

  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基金金盛原“本期净收益”名称调整为“本期利润扣减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净额”,新增的“本期利润”相当于当期净收益加上当期因对金融资产进行估值产生的未实现利得变动额。

  同时,年报中显示,基金金盛2006年的利润总额(本期利润)是6.2亿,这与2006年年报显示的基金经营业绩6.2亿一致。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是3.78亿,该值在2006年年报中体现为未实现利得。本期利润扣减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净额是2.42亿,这与2006年年报显示的本期净收益2.42亿也是一致的。

  既然原本期净收益相当于当期利润扣减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净额,基金金盛2007年度已分配的10.135亿元占本期净收益的比例却只有74.3%,并未达到基金合同中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会计年度净收益的90%”这一规定。

  事实上,如果基金金盛按本期净收益的90%来分配收益的话,基金持有人应该享有12.276亿的现金分红,每份基金应该有2.4552元的分红。现在,持有人却仅得到10.135亿元的现金分红,即每份2.027元的分红,每份基金少分得0.4282元。

  国泰基金:分红少是新会计准则惹的祸

  然而,国泰基金给予上述投资者的回复是:根据2007年7月1日实施的《新会计准则》的计算规则,本次针对基金金盛分红遵循了“谨慎”原则,在“本期利润”及“本期利润扣减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份额收益”两个数中取其值小的数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基金金盛年度可分配收益=(1126088735.72/5亿)×90%=2.027元,基金金盛在2007年11月28日分配红利每份1.2元,在2008年4月25日分配红利每份0.827元,累积全年分配红利2.027元,已经达到基金合同规定。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则规定,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

  基金金盛的基金合同则明确规定:基金收益分配的比例不低于基金会计年度净收益的90%,基金收益每会计年度至少分配一次,采用现金形式分配。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按照上述规定和基金契约,基金金盛2007年度收益分配的内容应该是基金本期净收益(基金净收益只反映已实现收益,不包括未实现收益),但是基金金盛累计10.135亿的实际分红占本期利润扣减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净额(本期净收益)仅达74.3%,不及90%。

  对此,上海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爱文表示,国泰基金未征求持有人的同意变更了收益分配原则,因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不是已实现收益,按本期利润进行分红包含了未实现利得,使持有人少得到了一部分现金分红,而且未分现金遭到投资损失,损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有趣的是,国泰基金公司客服人员解释:“基金金盛按照新的会计准则,遵循谨慎性原则按照本期利润进行分红,我们和监管部门有沟通,这种做法是可以的。而且收益分配方案也是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和基金托管人审计通过的。”

  对此,上海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爱文认为,首先,会计谨慎性原则适用于会计核算,并不适用于收益分配。如果管理部门同意国泰基金的分配基础,前提也是获得基金金盛持有人同意变更收益分配原则。其次,即便基金公司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则,遵循谨慎原则进行收益分配,这与基金契约、合同规定的收益分配原则不一致。因为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低于合同的效力,国泰基金虽然遵守了相关会计制度,但做法违背了基金金盛的合同,其行为应该违背了基金契约。

  而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则建议,基金金盛持有人可以要求基金公司做出收益分配调整,或者要求监管部门给予督促,甚至持有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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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蓝玉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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