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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开始生效 反垄断第一案会是谁?(3)

2008年08月02日 10:16 来源:中央电视台新闻1+1 发表评论




    7月31日,读者在湖北宜昌市新华书店里查看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读物。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将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中新社发 刘君凤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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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

  时先生,您看刚才通过短片的介绍,我们看到国内国外的两种企业在面对《反垄断法》出台这样的一个巨大事件的时候,他们的反应不相同,我们尤其关注国内的一些企业,尤其是国内的一些国有垄断企业。我们用了一句话,任尔东西南北风,我自岿然不动,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一种对比?

  时建中:

  我们先看,刚才这个短片里面也说到很重要的一个事例,比如说英特尔公司在调整它自己的一些经营方面的策略。实际上我们就可以看到,《反垄断法》尽管是在去年的8月30号通过,今年8月1号才实施,但是在实施之前,英特尔公司已经开始自我校正自己的行为了,这就说明一个什么样的问题呢?这部法律对于这些跨国公司来讲它的敏感的程度,而这种敏感来来源于什么地方呢?第一,来源于他们是发达公司;第二,来源于他们领略过《反垄断法》对他们利益的重大调整。而返过来我们国内企业可能这里面,第一,还是回到我们没有这样一个传统,所以他们没有办法来领略《反垄断法》对他的行为的校正机制的强制性。

  主持人:

  您刚才说到一个时间点,去年8月30号公布,然后今年8月1号才实施,有将近一年的这么一个心理调试期,各方面行动的调试期,国外公司在调试,但是我们通过短片介绍也看到,似乎没有更多的国内公司在进行这方面的调试。

  时建中:

  这里面就回到什么?我刚才说到第一点,因为我没有反垄断的传统,所以他们认为是可以高枕无忧的,这是第一。

  第二,他们也对《反垄断法》的条文本身有一些误读,比如说他们认为很多我们现在国内的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那些垄断性的一些企业,他们会认为《反垄断法》的第七条是对他们的一种保护,甚至会误认为第七条是他们的一种豁免的条款,这是存在误读,这是第二个问题。

  主持人:

  第七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时建中:

  它大体的含义是说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那些国有企业,它的经营活动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主持人:

  我们怎么理解这句话呢?

  时建中:

  这句话的理解只是说《反垄断法》针对这样一种特殊的情形,对他们做出一个特殊的安排,我刚才介绍了这个条文的一半,后面一半,国家对以定价为核心的经营策略还要依法的去控制、调整,也就是说《反垄断法》的第七条,对于这些大型的国有企业,或者说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一些企业实际上是两个方面,一方面我要去保护你的合法经营活动,另外一方面,我仍然去控制你。而且还有一点,从第七条我们解读不出任何要对国有企业进行豁免的相关规定,但是由于对这个标文的误读,又强化了他们那种高枕无忧的心理。

  主持人:

  那倒有一个问题了,为什么法律的制定者认为你没有豁免权,而作为一个要去遵守法律的人却认为这条法律,我会误读成为对我会有豁免权,为什么?

  时建中:

  原因还是在希望能够既有的体制,它有一个惯性,能够发挥作用。可以这样讲,在一定意义上来讲,我们整个改革的过程,如果从一个局部去看,我们改革的是国有资本,改革的是国有企业,但是改着改着现在就剩下一些巨头了,剩下一些央企,他们习惯性的寻求保护,可能这是一个心理使然。

  另外一方面,那一条条文如果从文字表达去看,确实有一些有可能会引入他们误解的,或者说至少表达的不是特别清晰。

  主持人:

  那我们换一个角度看,在制定这条法律的时候,在表述这个法律第七条的时候,是否法律的制定者也故意留下了这样的一些空间?

  时建中:

  反正从我作为一个专家来去审查这个条文的时候,没有过任何这样一个空间给他们去解读,这就是说当这个条文有可能能够,也就是说现在的国有企业或者那些大型的国有企业,他努力地要从这个条文当中来找到,来寻找一些有利于他们的条款,或者说来解读一些条款当中可能、或许、大概对他们有利的一些条文,而这种解读甚至不惜误读。

  主持人:

  时先生,您说这样的一部原则性的、粗线条的法律,我们自然就期待着跟它配套的很多实施细则的出台,人们关心的问题是这样一系列的细则什么时候会出台。

  时建中:

  应当说我们在细则出台分析步伐有一点慢,或者有一点不尽人意,为什么呢?因为我们《反垄断法》的第九条它规定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机构,特别是在我们这个多机构执法的前提下,机构与机构之间可能会发生一些争执,一旦机构发生争执,上面的协调机制就非常重要了,而《反垄断法》的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它的工作规则由国务院来规定,那好了,在8月1号之前这个规定就应该出来了。

  还有一个,《反垄断法》的第二十一条第一句话规定了,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也就意味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申报标准是由国务院来规定,我们今天就要实施了,这个标准应该出来了,但是确实没有出来,这个应当说是令人遗撼的,不过我们相信刚才这些规定很快,应该说在最短的时间内就可以出来了,这是一个。一旦这个规则出来之后,可能相应的执法工作就可能会开展的更加顺利了。

  与《反垄断法》配套的制度需要很多,但并不是说每一个相配套的制度都应当在8月1号之前出来,因为有一些规则,比如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比如说垄断协议,这一些目前的法律规定应当已经比较具体了,完全直接就可以进行这个法律的使用了,有一些是需要,但是也不要急着出台,如果太急也不一定是一件好的事情,因为我们需要经验,甚至我们需要教训,我们需要去积累,当然了我们不能够积累的像再积累13年,这是不允许的,但是一定时期的积累,可能会使那个规则更加符合中国的现实,更加符合反垄断立法目标的需求。所以这里边最重要的一点,不要去讨论什么时间表,最重要的一点是轻重缓急,越紧迫的越快出来,那就可以了。

  主持人:

  还有一个分工合作的问题,因为我们知道这样的一部法律它涉及到很多部门,比如说国家发改委,还有商务部,还有国家工商总局,在执行这部法律的过程中,这些部门应当怎么很好地去协调,会不会分头,会不会多头管理,造成这样的情况?

  时建中:

  您这个担忧是有可能的,首先它有一个大的分工,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网上披露出来的它的暂定方案,我们可以来做这样一个判断,经济性垄断这一块,经济者集中主要是由商务部来进行审查,与价格有关的垄断行为由发改委来审查,剩下的全部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来审查了。看上去这个切块已经切完了,但是关键是我们切块的标准是静态的,甚至我们这个标准是僵化的,而垄断协议本身可能它是混合在一起的,可能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他们签订了一份协议,这个协议里边可能有价格的,有非价格的,有垄断协议的,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这个时候执法怎么办啊?难道由三家同时去执法吗?如果给了一家,可能这一家说我就管这块,那一块交给他们,这一的话第一会影响到《反垄断法》执法的有效性、权威性;第二,它可能会给经营者带来不便,所以这就可能会出现什么呢?再加上部门机构如果再出现一个利益之争,因为这个不是没有过,一旦出现利益之争,恐怕竞相执法、相互推诿,以及在反垄断执法层面出现的缺位、错位、越位并不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非常强烈的呼吁,这个时候反垄断委员会,我们现在把它定性为一个意识机构,但是这个意识结构它的协调机制将成为影响中国反垄断执法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了,所以我们希望能够尽早地把这个有效的协调机制建立起来,完善起来。

  主持人:

  所以刚才短片里面也提到了很多人面对这样一个《反垄断法》的出台,这应该是一件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非常好的事情,但是我注意到了一个标题叫《是喜是忧》,为什么还会有这样的担心?

  时建中:

  我觉得喜忧要从两个角度去看。第一,对那些大型的企业,特别是曾经利用了在反垄断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获取了很多利益的企业,恐怕对它们的忧会更多一点;对消费者和中小企业可以喜会多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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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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