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工程建设类单位需一式两份):
(一)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工程建设类单位需提供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建筑施工企业还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非工程建设类单位需提供海关出口额证明;
(五)申请单位上一个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六)与对外承包工程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申请单位境外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及人员状况的说明及境外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
(八)申请单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九)申请综合性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还需提交证明符合第七条第(七)项的材料;
(十)中央单位下属单位还需提交其所隶属的中央单位的意见。
(十一)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证明符合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到材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类单位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转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通知商务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非工程建设类单位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 批准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申请的,由受理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同时通过网上管理系统将其颁发《资格证书》的情况报商务部备案;不予批准的,由受理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资格证书》须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资格证书》遗失的,应及时向原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全国性商业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原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单位类型、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并换领新的《资格证书》。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依法终止的,原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及其《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后的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的单位具有的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
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分立的,分立后的单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第十六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的,可以吊销《资格证书》或者对原《资格证书》的经营范围进行变更。
第十七条 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由商务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由原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原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撤销《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吊销有关违法单位的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许可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 月 日起施行。
图片报道 | 更多>> |
|
- [个唱]范范个唱 张韶涵助阵破不和传言
- [情感]男子街头菜刀劫持女友
- [电影]《非诚勿扰》片花
- [国际]乌克兰议员在国会比试拳脚
- [娱乐]庾澄庆说没与伊能静离婚
- [星光]小S台北性感代言
- [八卦]江语晨与周杰伦绯闻成焦点
- [科教]南极科考雪龙船遭遇强气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