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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规定

2008年10月20日 00:3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10月20日电 中国证监会19日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股东即日起可以用无限售条件的股票质押进行融资,以缓解“大小非”股东资金困境,减少其抛售股票的动力。

  中央电视台报道称,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在征求意见期间,有多家上市公司股东与证监会就可交换债问题进行沟通,预计正式推出后需求旺盛。

  最终发布的规定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多处修改。首先,规定将用于交换的股票脱离限售期的时限由“约定的换股期间”提前到“提出发行申请时”;其次,将换股价格下限由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均价的90%,提高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的高者;第三,为避免用于交换的股票存在法律瑕疵,影响债券持有人换股,要求用于交换的股票不存在任何依法不得转让或设定担保的情形。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修改后的规定强化了对换股风险的防范,增强了对债券持有人利益的保护,进一步强化了制度的规范性。

  此外,证监会于19日同时正式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强化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推动发行制度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

  中国证监会网站全文刊出了《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41号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行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49号),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行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可以经保荐人保荐,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二、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人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

  (四)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五)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六)本次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70%,且应当将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设定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担保物;

  (七)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八)不存在《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该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二)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提出发行申请时应当为无限售条件股份,且股东在约定的换股期间转让该部分股票不违反其对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

  (三)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前,不存在被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权利被限制的情形,也不存在权属争议或者依法不得转让或设定担保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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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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