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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富人税种到工薪族成主力 个税起征点30年流变

2008年11月26日 09:43 来源:京华时报 发表评论

  个人所得税这个舶来品,在改革开放之初只是富人的税种。

  今天,个税已经出现在广大公民的工资单中。从800元的起征点到1600元的起征点,中国经济不断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也随之深入人心。

  公民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也在求索纳税人的权利。

  美国教授培训税法

  “我是一个农民工,每月收入1500元左右,来自重庆。以我为例,每月的生活支出情况为:房租150元、伙食费360元、通信费70元、交通费35元、衣物85元、交际费200元……”

  2005年9月27日,25岁的农民工吴志才走进了全国人大会议中心,他穿着格子衬衣、牛仔裤、旅游鞋,并用啫哩水打理了一下头发。在全国人大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听证会上,作为农民工代表,他列出了自己的账本。

  按照当时的个税起征点800元计算,他每月还需要缴纳45元的个人所得税。“这几十块钱对于农民工,就是一整袋白面啊。”另一名听证代表形象地说。吴志才不明白为什么低收入民工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他觉得2000元的起征点才比较合理。

  起征点800元,是个25年没有改动的数字,在1980年,只有极少数的富人才上个税。而当时个人所得税法的出台,更多的是针对刚刚进入中国,拿着高薪的外国人。

  1979年6月,80多名来自全国各地的财税专家、各省税务局局长和中央有关部门领导被财政部召集到了大连渤海饭店,成立了一个培训班,原财政部国税总局局长当“班长”。而几名来自美国著名大学的经济学教授也被悄悄地邀请到了大连,他们专程来传授美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经验。三个月之后,中国首部《个人所得税法》草案诞生于这批中外精英之手。

  中国法学会财税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隆亨就是其中的一名财税专家。他记得,这几位美国教授来自哈佛大学、纽约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等名校。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国际知名财税法学者科恩是外国专家的牵头人,除了美国专家,香港的一些律师也被请到了大连给内地专家培训。

  为什么要在改革开放之初,国民仍然处在低工资高福利制度下就讨论个人所得税法的起草?

  刘隆亨说,1979年,我国刚开放国门,根据对等原则,我国国民到国外投资、工作,要在所工作的国家纳税,那么外企进入中国,我们也应该征税。因此,个税必须开征。

  部分外企进入中国投资,他们的雇员包括管理人员、工程师的工资普遍非常高。“有的高级雇员能拿到数千元人民币的月薪,而当时我国一个大学教授的月薪只有几十块钱。”根据国际惯例,应该对高收入的人群征收个人所得税。当时,有一些纳税观念比较强的外企外籍雇员也主动向财税部门询问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的甚至把申请纳税的材料交到了税务局,“都送上门来了,我们的税务部门还不知道怎么办。”

  在这个背景下,来自不同意识形态的国家,讲一口流利中文的科恩成为了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一名启蒙者。他和几名美国专家向中国精英们讲授了美国的税法、税收制度,西方的贸易法等各种西方法律制度。

  紧张的培训持续了三个多月,培训班和老师们逐渐建构了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草案,经过讨论,个税起征点定为800元。

  800元,对于当时普通的中国人无异是天文数字,刘隆亨当时的月工资是56元,不到起征点的十分之一。与会的80多名高层干部、财政专家也没有人能达到这个水平,普通的中国人更是无从谈起。

  这次培训班结束后,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公布日起实施。“公布当天就实施,这在我国立法的历史上也比较少见,也充分说明了当时个税征收的紧迫性。”刘隆亨说。

  个税变种又复归

  1981年,中国个人所得税全年的征收总额为500万元,这里面也有刘隆亨的一份贡献。当年,他出版了《经济法简论》一书,获得了1500元稿费,上缴了人生中第一笔个人所得税,虽然只有一百多元,在当时却相当于他两个月的工资。

  “作为研究税法的专家,能够缴上个税我非常高兴。”刘隆亨说,整个80年代,他的工资从来都没有超过800元,只有出版几本法律著作的时候缴过一些个税。

  80年代,中国经济进入了第一个腾飞阶段,但800元的标准仍然距离普通国民非常遥远,不过月收入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群体却逐渐增多。

  1986年9月,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纳税的起征点定为400元,各地的起征点根据经济发达情况略有差异。而外籍人士的800元扣除标准并没有改变,内外双轨的标准由此产生。1987年,国务院又发布条例增加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最初的个人所得税演变为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三种税种。

  “我们当时对这种税制是有意见的,法律应该对每个公民平等,也不应该内外有别。”刘隆亨直言,这个制度的出台,增加了税种,征收的复杂程度也大大增加。

  这种情形一直维持到1993年,当时中国税收制度正酝酿一次大变革,而个税的双重标准问题也成为被关注的焦点。“社会上呼吁税收公平的呼声很高,专家、民主党派人士和新闻界人士都纷纷要求统一税制。”刘隆亨回忆说。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1986年和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规定,同1980年制定的《个税法》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一次大修订实现了个人所得税双轨制向内外统一税制的转变。但税收基础没有变化,起征点依然定为800元,最高边际税率仍是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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