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告"黄金酒"欺诈 黄金搭档:怀疑起诉动机(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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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告"黄金酒"欺诈 黄金搭档:怀疑起诉动机(2)
2009年04月02日 10:40 来源:南方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黄金酒包装盒上“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一栏中注有:“每100ml含:总皂甙83.5mg”。“‘总皂甙’是个什么东西,普通老百姓肯定不知道。”这违反《保健品的广告审查暂行条例》规定:“不得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表示科技含量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此外,包装物上“保健食品标志”面积仅为3平方厘米,占全部广告面积(998平方厘米)的1/330,大大低于国家工商总局和卫生部要求的“不得小于全部广告面积的1/36”的规定。

  薛太平称,最明显违规之处,是“黄金酒”印上了注册商标的R标志。据查询,黄金酒作为注册商标申请的日期是2008年6月27日,申请人是“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目前该商标注册仅在异议期,并没有真正被批准获得该商标专用权。按照《商标法》,黄金酒只能标注TM标志,而不能标注R标志。

  生产商否定违规指控

  经与黄金酒厂商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联系,该公司公共事务中心明确回应称:“黄金酒销售至今,关于广告宣传事宜,无任何违法违规情形。”

  对于消费者起诉中的各项质疑,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公司作出书面答复表示,“黄金酒”注册商标于2008年5月22日通过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黄金酒的外包装也经过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查批准;关于“保健食品的标识面积”,是“消费者混淆了广告面积与包装物面积的不同,其计算的方式和结果无任何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记者在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上查到的最新信息显示,2008年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结果已正式公布,其申报的“黄金搭档”商标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加上之前已获得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脑白金”,该公司旗下的两个拳头产品双双获得“江苏省著名商标”称号。但该网站上目前还没有关于“黄金酒”的介绍资料。

  薛太平的代理人周兵透露,随着南京栖霞区法院对本案的开庭审理,南京其他几位消费者也将视情况或于近期陆续提起类似诉讼。

  而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则对南京消费者的起诉动机提出了怀疑,据介绍,早在2008年就有江苏的消费者在其他法院提起过类似诉讼,“以合法形式企图达到非法意图”,“均遭法院予以驳回”。(记者 周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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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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