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制定董事会试点央企职工董事履职管理办法(2)——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经济新闻
    国资委制定董事会试点央企职工董事履职管理办法(2)
2009年04月07日 13:5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第八条 职工董事履行特别职责应承担相应义务:

  (一)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和保守商业秘密等义务,对公司职工负有忠实代表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义务。

  (二)积极参加有关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

  (三)全面准确地反映职工诉求和意愿,在反映诉求、发表专项意见和参与董事会决策中,应充分考虑出资人、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自觉接受出资人和职工的监督和评价。

  (五)职工董事独立在董事会上表决,个人负责。

  (六)依法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章 职工董事履职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 企业党组织、公司经理层、职代会和工会组织等应支持职工董事履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的信息沟通机制,为职工董事履职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 企业党组织应支持职工董事全面履行董事职责。

  (一)确定工会负责人人选,应考虑兼备职工董事的资格和能力,如该人选具备董事履职的资格和能力,一般应推荐为职工董事的候选人。

  (二)职工董事由非工会负责人担任时,可以推荐职工董事作为工会副主席候选人或兼任工会组织中其他相当的职务。

  (三)为职工董事开展调查研究、了解职工队伍的思想状况等履职活动提供相应的条件。

  (四)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定期与职工董事交换意见和沟通情况,帮助职工董事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的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经理层应按《公司法》、《工会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职工董事履职提供条件。

  (一)公司经理层在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邀请职工董事列席会议。

  (二)根据职工董事履职需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接受职工董事的约谈,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

  (三)为职工董事调查研究、查阅资料等履职活动提供条件;为职工董事提供履职所需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职工董事履职出差、办公等有关待遇参照其他董事执行。

  (四)保证职工董事履职活动所必需的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职代会对职工董事履职活动的支持。

  (一)职代会的工作机构应及时向职工董事提供每次职代会的议题、议案、建议和决议情况等书面材料。

  (二)职代会下设的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应当协助职工董事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和巡视检查。

【编辑:邱观史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5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