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被偷误当信用卡“老赖” 被透支近4万元(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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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被偷误当信用卡“老赖” 被透支近4万元(2)
2009年04月10日 13:59 来源:成都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假冒过程

  1、帮他人办信用卡

  犯罪嫌疑人交待,去年初,银行到商场搞活动,营业员可协助推广一种透支信用卡。李芸菲想来想去,都没有合适的对象。一日,老主顾范女士来购物,李芸菲告之此事。范女士无所谓地说,反正她不会用,“要办就拿去办”。

  2、保留户主资料

  范女士将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交给李芸菲不久,一张信用卡就到手了。范女士将卡甩在家中,一次也没有用过,并渐渐淡忘此事。

  刑警介绍,李芸菲作为营业员,收入并不高。去年9月服装换季,喜欢购物的李芸菲蠢蠢欲动。回想起范女士大大咧咧的态度,她动起了信用卡的歪脑筋。

  3、冒充、挂失、补办

  犯罪嫌疑人翻出范女士遗留的个人资料,冒充户主向银行方打电话挂失并将资料提交。就这样,范女士的银行神不知鬼不觉地置换到李芸菲手中。

  4、透支取款

  这种卡透支额度为1.5万元,如果在3个月内不进行最低额度还款,银行将警告户主。

  5、还点款再透支

  为避免这一点,李芸飞数次透支后,都进行最低额度还款。反复存取,先后取走现金35259.81元。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

  六、根据《决定》第十三条规定,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构成信用证诈骗罪。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四十六、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196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警方提醒

  办卡时请妥善保管个人信息

  警方提醒,如果遇到需要使用带个人信息的证件时,必须确认证件的用途以及去向。办理某些VIP卡、优化卡时,应特别关注身份证号码、私人电话及住址的信息,不是必须提供的信息尽量不要提供。办理各种卡后应随时关注卡的情况,包含个人信息的卡遗失后,应立即登记挂失。(图片由警方提供)锦公宣 记者 吕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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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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