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令5申规范金融衍生品投资 中资企业前赴后继巨亏(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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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令5申规范金融衍生品投资 中资企业前赴后继巨亏(2)
2009年04月20日 17:34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法律难管境外金融衍生业务

  据张平介绍,较早与此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是,1999年9月27日由财政部、外交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此为主体,有关部门先后发布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外经贸境外企业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等多项办法。

  境外期货交易是越来越多走出去企业必须从事的业务。但暂行办法规定,只有中央管理的境外企业对外进行超出该企业净资产50%以上的投资活动时,才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这种规定显然只指“实业投资”,没有考虑到期货交易的杠杆作用。小额保证金往往就能撬动数十倍甚至数百倍的名义交易金额,根本不需要50%的净资产,一旦投资失败,造成的实际交易金额损失将无比巨大,将境外企业全部身家赔进去甚至还补不上这个窟窿。

  另外,2008年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管理模式依然是典型的实业投资管理模式,不适用于金融产品投资。作为直接调整期货交易法律关系的行政法规期货管理条例,对于境外企业进行期货交易如何监管只字未提。

  分散的、过时的、缺乏前瞻性的规范性文件,是境外期货风险失控频发的重要制度因素,为此张平认为,应当制定《境外国有投资中资机构期货交易管理办法》,全面规范企业境外期货交易。对于企业需要进行境外期货业务的,应由有关部门指定或委托的境外期货经纪机构进行操作。同时,强化和完善境外企业的公司治理,以通过权利制衡的设计进一步防范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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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谓金融衍生产品

  衍生产品是英文(Derivatives)的中文意译。其原意是派生物、衍生物的意思。金融衍生产品通常是指从原生资产(UnderlyingAssets)派生出来的金融工具。由于许多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在资产负债表上没有相应科目,因而也被称为“资产负债表外交易(简称表外交易)”。

  金融衍生产品的共同特征是保证金交易,即只要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就可进行全额交易,不需实际上的本金转移,合约的了结一般也采用现金差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只有在满期日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的合约才需要买方交足贷款。因此,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具有杠杆效应。保证金越低,杠杆效应越大,风险也就越大。国际上金融衍生产品种类繁多,活跃的金融创新活动接连不断地推出新的衍生产品。金融衍生产品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1)根据产品形态。可以分为远期、期货、期权和掉期四大类。(2)根据原生资产大致可以分为四类,即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3)根据交易方法,可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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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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