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旅行社条例5月1日实行 多项规定维护旅游者权益——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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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旅行社条例5月1日实行 多项规定维护旅游者权益
2009年04月24日 17:2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兰州4月24日电 (记者 张通飞) 记者今天从在兰州举行的全国《旅行社条例》学习培训班获悉,新旅行社条例将于5月1日起实行,最大的特点就是出台了一系列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规定。

  新出台的《旅行社条例》降低了准入门槛,加大了处罚力度。相比1996年《旅行社管理条例》,新的《条例》简化了设立旅行社的许可程序,采取“谁受理,谁许可”,取消了旅行社“每年接待10万人以上”才能建立分社的条件。

  《条例》规定,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将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条例》同时规定,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完)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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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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