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抽查工作时间安排
保险数据真实性抽查工作分为两个阶段:
(一)抽查和重点检查。6月1日至10月31日,对各保险公司开展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选取保险公司进行抽查和重点检查。
(二)总结阶段:11月对各保险公司财务自查情况和监管部门重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检查协调工作
在抽查过程中,各保监局应加强沟通协调工作。在对辖区内保险公司自查工作进行检查时,发现涉及总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或负有管理责任的,应及时向保监会报告,由保监会对相应总公司进行查处;涉及到需要跨地区进行检查的项目,可由相关保监局沟通协商共同开展,也可报保监会,由稽查局牵头,组织协调相关检查工作。
(二)要准确界定责任归属
在对被抽查公司进行重点检查时,要准确界定各类问题的责任归属。依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查找造成数据不真实的具体行为,根据行为的性质,查证应当承担责任的机构和人员,并明确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具体人员。
(三)要严格开展处理工作
各保监局应对保险公司自查工作和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理工作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对于自查工作自身存在的问题,如对于在自查范围内应该查出没有查出或隐瞒不报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要追究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财务的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上级领导机构的责任;二是对于公司的违法违规问题,先判断公司的整改和处理是否到位,对于处理措施得当,错误纠正及时的公司,可以免于处罚,对于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没有对相关机构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公司,应依法从重处理。保监局权限范围内的处罚应坚持“即查即处”的原则,涉及保险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同查同处,超权限的案件要及时报告保监会。在实施处罚时要客观公正、依法合规,对于需要处罚的机构和人员,不能“以谈代罚”或是“以函代罚”,该责令撤换的要责令撤换;该移送司法部门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四)要填制《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统计表》
各保监局要按照填制要求,准确填报《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抽查统计表》(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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