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专户理财出海业务放行 须具专户及QDII资格——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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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专户理财出海业务放行 须具专户及QDII资格
2009年03月13日 12:45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记者昨日从部分基金公司获悉,证监会已经答复各家公司,允许有QDII资格以及额度的基金公司开办专户境外资产管理业务。这意味着,有境外投资需求的机构客户和个人高端客户,除了通过购买QDII基金外,还可以通过专户理财的方式进行境外投资。

  交银施罗德基金是首批向证监会提交开展专户境外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QDII专户”)的公司。该公司专户业务负责人介绍,2008年5月该公司开始向证监会提交申请,目前已经收到证监会同意该业务的复函。该公司已经准备好国际指数、环球精选、债券优选三款产品。按照此前证监会对于专户理财的要求,投资专户理财的最低门槛为5000万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获准开展QDII专户业务的基金公司必须同时拥有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即专户资格)及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即QDII资格)。不过,据业内人士透露,目前同时拥有两个资格的9家基金公司中,只有包括交银施罗德在内的不到4家公司仍有剩余外汇额度可以用于专户客户的境外资产投资。

  一家基金公司人士指出,专户客户资金量大,风险承受能力更强,通常容易接受境外投资分散风险的理念。基金公司也可以借此满足投资者的个性化需求。(记者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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