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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规范寿险电话营销 产品应简明易懂

2008年05月29日 12:59 来源:津报网-每日新报 发表评论

  为促进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促进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规定通过电话渠道销售的产品应简明易懂,电话录音是确认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或生效的重要依据,保险公司对电话录音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通知》指出,所谓“电话营销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自建或使用合作机构的电话呼叫中心,以保险公司名义或合作机构名义致电客户,经客户同意后通过电话方式介绍和销售保险产品的业务。电话营销的经营模式主要包括在电话中完成整个销售流程和在电话中确认客户投保意向等模式。

  产品应简明易懂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通过电话渠道销售的产品应注明“通过电话渠道销售”,并需充分考虑电话渠道的特殊性,产品应简明易懂、便于投保。

  保险公司开展电话营销业务,应设有电话营销专用呼出号码。保险公司自建电话中心或使用合作机构的电话中心须备案,电话中心应配备电脑系统、通话系统、录音系统、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实时监听系统等运营基础设施。

  保险公司应制定完善的电话营销管理制度,加强单证管理,完善收费及结算流程,原则上避免现金收费。在客户要求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可提供现金收费方式,但需规范现金收费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录音确认合同成立

  根据《通知》,电话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将姓名、所属保险公司或合作机构名称、客服电话、产品名称、保障范围、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金额、缴费方式、扣款时间、保单生效日、保单送达方式、犹豫期等内容明确告知投保人。同时应向客户明确说明有关责任免除的事项,并提醒客户在收到保单时仔细阅读该部分内容。保险公司通过电话销售的保险产品,对于其中的死亡保险责任,应当采取有效方式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电话录音是确认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或生效的重要依据。保险公司应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将电话通话过程全程录音并备份存档,保存时限不得少于保单有效期满后二年。

  保险公司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生活习惯,严格管理电话呼出时间,并设置专门人员定期核查销售过程电话记录,对拒保客户应作记录,避免对客户造成滋扰。

  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人进行电话回访,并录音核查,电话回访人员和销售人员应岗位分离。对通过电话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投保人,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进行回访。在保单生效时、扣款成功时,保险公司应采取有效方式提示客户,并在保单到期前通知客户,客户提出不再续保时,应按客户要求办理。(记者 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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