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借贷篇:抵押借贷加大风险 金融红线不可擅越
面对红利的诱惑,一些急于入市又缺乏资金的股民往往不惜借钱炒股。然而,无论是向银行贷款还是民间借贷,借钱炒股都会使得风险加倍,而且容易误触法律雷区。
案例一:几年前,突破1200点的上证指数在半个月中“一泻千里”,将股民老肖逼上了绝路。
当时,他向银行贷款20万元,把自己的一套住房和女儿家的一套住房统统抵押给了银行,并透支400万元全仓买入了一只股票。然而买进当天,该股票就跌停。第二天上午,老肖发现证券公司已将他的股票全部强行平仓,加上手续费和佣金等,他不仅20万元资金血本无归,还欠了证券公司近万元的费用。
评析:在股票交易中,一般是禁止证券经营机构和股民之间进行“信用交易”、“融资交易”,也即禁止“透支购股”。但是,由于股票交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交易过程中不可能不产生短暂的和少量的透支问题。对于这种透支,证券经营机构一般是有条件地接受,可以暂时垫支。垫支后,证券经营机构有权要求客户及时补足垫款,或在客户不按规定时间补足垫款的情况下,有权采取强行平仓手段。
然而,股民与证券公司事先约定透支交易,则是为《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时条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为免深陷其中而不能自拔,普通股民还是不要涉足这种具有相当大投机性的透支交易为好。
案例二:小丽炒股半年,资金从5万元变成了15万元,她觉得,自己发财的时候到了。于是,她向“地下钱庄”借了35万元,月利率10%,当天就投入了一只已经连续十几个涨停板的股票。但事与愿违,该股票连续4个交易日都是跌停板,小丽的股票市值一下子从50万元变成了不到28万元。
在借款20 余天后,小丽挥泪以总市值25万元斩仓出局,第二天就将欠“地下钱庄”的35万本金加上3.5万元利息如数归还。这次,小丽一下子亏了13.5万元,自己最早的那5万元资金,也只剩下1.5万元了。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部分,就属于违法的高利贷。
反观本案,首先,小丽借高利贷炒股的行为是非常不理性的。大家都知道股市有风险,而借高利贷炒股更是高风险行为。小丽把自己置于“双重风险”的境地,胜算的余地极小。第二,法律虽对民间借贷利率有一定的限制,但对个人与“地下钱庄”的交易是不予保护的。
总之,炒股应量力而行,借“高利贷”炒股无异于饮鸩止渴,后患无穷。
资金管理篇:银行转账系统失灵 预期利益谁来赔偿
这里所说的资金管理,指的是炒股资金的管理。只有资金进入股票账户后,才能购买股票。而在这转账过程中和资金到账后,都可能出现差错而造成股民损失,这时候,股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案例:前一段日子,对股票敬而远之的张婶终于禁不住周围老姐妹的鼓动,也开户入市了。
张婶在某银行办理了“银证转账”。可是,“奇迹”出现了:银行的电脑系统显示,她的钱已经被划走,但是,股票账户里却并没有一分钱到账。直到第三天,这笔资金才被划到她的股票账户上。
张婶一怒之下,要求银行赔偿她这几天因为没有买到股票而遭到的预期利益的损失,可银行却认为这是不可抗拒的原因,且预期利益无法确定,拒绝赔偿。双方闹得不可开交。
评析:“银证转账”,是指投资者通过银行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者证券公司的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系统以及双方的自助终端等方式,实现证券保证金账户与银行储蓄账户之间的资金实时划拨。其实质是银行利用资金管理优势、社会信用中介优势参与券商部分证券交易客户的三级清算。因此,银证转账业务系统必须遵循“银行管资金、券商管股票”的原则。
本案中,张婶使用“银证转账”进行股票买卖,与银行之间建立了合同关系,银行就有义务按照她的要求及时把她进行股票交易的资金划入股票账户中。银行未能及时划入,张婶自然有权要求银行赔偿相应损失,银行以不可抗拒的原因进行抗辩缺少法律依据。但是,张婶对自己所受损失的大小负有举证责任。(张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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