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股市"手法揭秘:虚假申报 自买自卖获暴利(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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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纵股市"手法揭秘:虚假申报 自买自卖获暴利(2)
2009年05月15日 09:16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操纵股市挑战监管

  至今为止,汪建中是咨询机构中第一个被认定为市场操纵的人。也是第一个被监管部门依市场操纵基本特征处罚的第一人。“此事件说明,市场操纵的手法越来越多样化,对监管部门监管能力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上海律师周爱文对记者说。.

  据证监会查证,作为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建中在从事咨询业务的同时,利用本人及汪公灿、汪小丽等9人的身份证开立资金账户17个、银行账户10个。这些账户包括他自己的账户在内,均由汪建中管理、使用和处置。实际上,汪建中是这些账户的实际控制人。

  正是利用手中的这些账户,汪建中才能在发布咨询报告前,悄悄地先买报告中推荐的股票,向社会公开发布咨询报告,在大批投资者买进之后,再悄悄地卖出。他用这种手法,从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29日,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买卖他推荐的“中国联通”、“工商银行”等38只股票和权证,行为多达55次,获利45次。

  证监会第一次运用“兜底”条款作出处罚,在获得投资者喝彩的同时,也面临着司法机关最后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民事赔偿诉讼不畅

  在现有的法律责任方式中,有行政处罚、刑事制裁以及民事赔偿三种。对于市场操纵这种严重破坏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有明确的规定。“现在的问题仍然在于民事赔偿诉讼制度的不畅”,有专家表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陈洁认为,法院受理一个案件并不一定必须要有司法解释作前提,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就可以受理、审理。但是张远忠对此却并不认同。他说,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其中损失计算问题、因果关系认定问题、系统风险扣除问题等等,都具有不同于一般案件的难点和特点,在没有关于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的现实情况下,无论是法院的受理还是股民提起诉讼,都存在操作上的难度。

  据了解,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通知,指出关于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虚假陈述案件暂不受理;2003年出台了关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方面的司法解释,解决了在发生虚假陈述时法院受理、审理的问题。但是,对于社会各界期盼的关于市场操纵的司法解释至今未出台。(记者 周芬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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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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