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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歧:谁来收,怎样收
2009年05月22日 15:25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音著协在收费过程遇到最多的反诘是:你们是干什么的?凭什么交给你?

  音著协的理由也很正当,我们是经过授权的。这里的授权是音乐作品权利人的授权,也就是说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授权音著协代表他们去向使用商收取报酬。

  法律学者认为,这样的授权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音著协向使用商收费的行为不是依职权的行政管理行为。

  对此,屈景明并不否认。他的说法更直白,其实我们和卖白菜的商业行为一样,都属于民事活动。

  但是,很多质疑来自于,音著协的很多言论和行为表明,他们不是一个单纯的民间组织,他们的收费也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民事行为。

  在音著协的官方网站上,可以看到这样的介绍。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于2008年成立的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

  从 “唯一”、“集体管理”这样的措辞和设立机关的官方背景看,这两个组织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而且,在很多场合,音著协的工作人员以强调自己是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国内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论证其合法的收费主体身份。难怪会有商家把他们的收费行为视作行政管理性质的收费。

  音著协如果与音乐作品使用商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按说是不能为对方制定什么强制性规定的。而且,著作权法第八条虽然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但此条并没有允许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定收费标准的规定。

  但是,2000年9月1日,音著协就颁发了《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标准中不乏强制性规定,如:“未依法事先取得许可,构成侵权的,须按照本标准的2至5倍交纳补偿费。”这个标准,尽管只是指导性的谈判参考标准,但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复后公布,就带有很强的行政强制色彩。

  法律人士认为,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是当前社会中一些社会公共管理组织普遍存在的问题。随着民众民主意识和法治意识的增强,这种管理模式越来越暴露其不科学的一面。

  事实证明,音著协、音集协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的收费模式,从一开始就受到挑战。在质疑饭店背景音乐收费标准时,昆明市饭店与餐饮行业协会秘书长杨艾军直言不讳:“每床位1.75元/月究竟是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还是市场调节价?具体是怎么定出来的?”他们认为,音著协、音集协在收费标准、范围以及利益分配皆有不明之处,如何令人信服?

  建议:去行政化,依法维权

  音著协、音集协这样的组织该怎样进行自己的收费工作?

  学者许昀认为,行政色彩浓厚、契约精神不足是当前非赢利性社会团体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因此,他建议,社会公共管理组织应该去行政化。对于音著协这样的社会集体管理组织来说,应该把自己摆在平等的民事主体的位置上,用更民主更平等的协商方式收取费用。

  来自音著协的怨言则是,原有的官方背景在收费时已屡屡遭拒,去行政化后岂不更不被重视?

  的确,中国的文化消费市场有自己的特殊性。总体来说,国内的版权保护意识还比较弱。屈景明分析,在中国几十年以来长期的计划经济的影响下,人们习惯于用“公家”的东西,脑海里没有为使用音乐“交费”的概念。

  但是,法律学者认为,提高收费的有效性,不能依靠赋予社会公共组织行政管理职能,而需要保证社会公共组织维护权益的法律途径的畅通和高效。一般来说,法律途径有二:一是向行政管理部门提起申诉,对违规者进行处罚;二是提起民事诉讼。目前情况是,无论前者和后者,都还有欠缺。

  就前者而言,行政管理机制还不完善。音著协会员、影视作曲家马军认为:“即使一个作者知道维护自己的版权也没有多大的用处。中国从建立音乐市场到现在的时光中,一直缺少一个监督和申诉机构。为保护作者的词曲版权相关部门也确实立了法,设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这个机构,但是法有了,执法者却没有!”还有一点,马军没有说到,那就是没有落实相关法律条文的具体措施,致使保护还停在“应当”的层面上。例如,对于不肯向权利人支付使用报酬的商家,还却立约束和处罚机制。曾有人建议,对于不肯交纳音乐作品版权使用费的商家,相关管理部门予以停牌,待问题解决后方允许经营。可是这样的具有操作性的规定还未出现。

  而诉讼途径也很崎岖。虽然收费是合理合法的事,音著协也进行了一连串的诉讼,并赢得了多个官司。可是由于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已经胜诉的官司不能迅速借鉴到其他诉讼的审理上去,导致每一场诉讼都要经历马拉松式的博弈,都需要耗费大量的成本。能不能借鉴英美法国家的判例法诉讼模式,王利明、蒋惠岭、吴志英等众多法律学者都曾经探讨过。一位律师说,虽然我们国家在判例上也进行过一定的尝试,例如通过最高法转发特定的案例,或者就个案进行批复,但还没有形成制度,即使有借鉴,也只限于法理上的学习,起不到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的效果。

  制度的形成毕竟需要时间,这让音著协副主席谷建芬很是焦急:如果不尽快对音乐著作权加以切实的保护,一方面会挫伤音乐著作权人的创作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会导致他人滥用,无法保障作品的质量,甚至造成恶劣的影响。更严重的是,会导致词曲作者的外流,降低国内音乐作品的竞争力。如今,国内很多词曲作者宁愿给国外的音乐出版商写歌。因此,谷建芬多次大声疾呼,对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应该提升到国家文化的繁荣与发展的高度来看。

  有资料介绍,加拿大政府感到来自欧美的音乐作品对本国音乐创作形成了一种挤压,遂对来自国外的音乐在本国的播放与表演征收特别的税赋。这从一个侧面证明,健康的文化秩序离不开成熟的法律环境。

  可是,一个成熟的法律环境的形成,需要来自各方面的合力,而不能靠一两个有官方背景的社会公共组织来苦苦支撑。(郑博超)

  

【编辑:蓝玉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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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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