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四
鼓励券商进行创新
同在市场竞争力指标设定上,《规定》体现了鼓励、引导证券公司创新的意图,对券商创新成果评价期内在行业推广的,单项或累计最高可加5分。
另外,《规定》明确,分类结果将作为券商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新设营业网点、发行上市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作为确定新业务、新产品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依据。
据悉,证监会后续将在相关行政许可事项中明确券商申请新增业务、新设网点、发行上市等需满足的分类评价结果。
亮点五
指标重组分类更加精干
相对于两年前在业内发布的《工作指引》,《规定》在总结两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从6大类69个指标简化为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动态风险监控、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6大类27个指标。
“从69个指标到27个指标,并非简单的削减,而是根据监管实践,对指标进行了重新组合分类,使得指标可以更集中地涵盖和反映券商对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及操作风险这六大风险的管理能力。”有关人士介绍说。
亮点六
完备性、可操作性均领先
受访的行业人士提出,我国证券业分类监管体系的系统性、完备性和可操作性,在国际监管比较中,具有领先水平。
据悉,英美等国现行的分类监管制度,主要从单一业务、复杂业务和跨国业务的角度对券商进行简单分类,我国香港则按业务规模大、中、小对券商进行简单分类。从分类标准上看,其系统性与我国现行分类监管制度存在一定的差距。
从行业比较看,我国银行业监管参考美联储经验,对商业银行采用“骆驼”评价,保险业监管的分类监管制度于今年1月4日正式推出,其起步均晚于证券监管系统。证券业分类监管试行两年后推开,具备广泛的实践基础,完备性更高,可操作性更强。
亮点七
分类评价结果不披露
社会广泛关注分类评价结果的披露问题。《规定》明确评价结果不披露,也不可用于广告等用途,这是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的。
目前美国、中国香港等市场监管机构均未对外公开披露金融机构的分类评价结果。美联储每年对商业银行开展现场检查后,均会对商业银行进行“骆驼”评级,但严禁商业银行对外公布评级结果。同时,今年1月我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制度也规定“保监会定期向各保险公司通报公司所处的类别和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但不向社会公开披露。”(周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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