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石家庄6月3日电 (记者 田张梦)来自河北省环保厅最新消息,《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已经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据悉,此《条例》在全国尚属首创。
河北省环保厅厅长姬振海介绍,污染减排是当前环保工作的中心任务。2008年,河北省两项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分别比上年削减9.38%和9.88%。但由于河北省产业结构偏重,增长方式粗放等方面的原因,污染减排的任务还相当艰巨。制定这样一个法规,把各地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上升到法规的高度,可以更好地推进污染减排工作。《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河北省污染减排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将对加强环境监管、严格环保执法、实现污染减排目标起到重要作用。
据介绍,该《条例》共五章四十条,6600余字。突出两项制度,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明确两大主体,即地方政府和排污单位;强化三种途径,即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管理减排。
姬振海表示,针对当前解决环境执法手段软、违法排污成本低等突出问题,《条例》在法律责任中,从三个方面进行了探索:一是设立“重罚”条款,在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许可的范围内对无证排污、严重污染环境及恶意排污等行为给予重罚。二是设立对排污单位和负责人“双罚”的条款,排污单位违法排污的,除对排污单位给予处罚外,还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三是设立了治安处罚条款,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中,“违法向水体排放或倾倒危险物质的,可以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精神,该省在条款中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关内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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