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修改情况说明——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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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修改情况说明
2009年06月05日 16:5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6月5日电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消息称,该所于今年5月8日至22日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对《上市规则》进行了修改完善。包括增加强化对核心技术相关内容的披露要求等3个条款,并7个条款进行修改。

  一、《上市规则》反馈意见的总体情况

  在征求意见期间,我所共收到反馈邮件153封。同时,我所还于5月10日、5月11日分别召集部分地方证监局、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士及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创投机构等市场各参与方举行了两场座谈会,并向未参加座谈会的部分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门征求了意见。

  总体上看,社会各界对《上市规则》给予了较高评价, 认为《上市规则》针对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实际和创业企业的特点,强化了创业板市场的规范运作机制、风险揭示机制和优胜劣汰机制,注重提升市场效率,注重市场约束机制作用的发挥,注重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同时,社会各界也对《上市规则》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意见和建议。我所对收集到的所有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汇总和分类,共归纳出九个类别的135条意见。其中,与《上市规则》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是强化公司治理方面:建议增加关于独立董事履职保障的条款;要求强化董事、监事、高管的声明与申报要求等。

  二是完善信息披露方面:建议强化对核心技术相关内容的披露要求;增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及时、公平的要求;增加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要求;建议股东大会召开当日无需停牌;建议进一步明确对外投资的范围;建议取消季度报告等。

  三是股份限售及管理方面:建议对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的股份进行锁定。

  四是恢复上市方面:建议恢复上市的净利润指标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五是会计师职责方面:建议增加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约束条款。

  六是保荐机构方面:建议考虑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是否需要调整、是否需要对重要临时报告发表独立意见以及保荐职责与收益的匹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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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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