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官员:投资者应审慎投资创业板——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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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官员:投资者应审慎投资创业板
2009年06月09日 07:13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配套文件回答了记者提问,并提示投资者审慎作出投资创业板股票的选择。

  提示投资者审慎投资

  中国证券报:为什么要在创业板市场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答: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推进,逐步建立与不同类别的投资者、不同风险程度的投资产品和不同的监管要求相协调的制度安排,积极探索合格投资者制度,已成为市场发展的迫切要求。今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第七条规定,“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也对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相关服务提出了适当性的要求。上述法规制度为创业板市场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提供了法规支持。

  与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市场发行上市的标准相对较低,企业普遍具有规模较小、经营业绩不够稳定的特点,在退市制度方面也有差异,投资风险相对较高。从国际经验看,创业板市场公司退市比例通常大于主板,投资风险比较突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研究报告,2003年到2007年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和英国AIM市场的平均退市率分别为8%和11.6%,均明显高于主板。如果大量不了解创业板市场风险、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盲目参与,有可能引发一系列问题。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示投资者审慎做出投资创业板股票的选择,创业板市场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适度设置了投资者入市要求。

  中国证券报: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制度体系是怎样的?

  答: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探索阶段。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目前初步构建的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体系主要包括:

  一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暂行规定》。主要内容是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对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原则要求,同时授权自律机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二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主要内容是具体明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本要求、程序、工作机制以及监管要求等。

  三是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证券公司在其制定的《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标准文本中必须包括《必备条款》所列示的条款,同时证券公司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其制定的风险揭示书中增加其他有关内容。

  中国证券报: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实施办法》规定,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交易经验的具体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的账户在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对于具有两年以上交易经验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现场与其书面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并要求投资者抄录一段声明。证券公司经办人员应见证投资者签署并签字确认。风险揭示书签署两个交易日后,经证券公司完成相关核查程序,可为投资者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目的并不是要限制某一类投资者投资于创业板企业的权利,而是希望通过适当的程序和要求,使投资者能够真正理解创业板市场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策,从而达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具有一定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其对市场风险的认知程度总体上会高于新入市的投资者。特别是从2007年以来,证券市场经历了一轮比较完整的市场周期,经历过此轮周期的投资者大多数具有或即将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验,对市场风险有较为深刻的感受,其相关投资决策会相对审慎。

  中国证券报:暂时达不到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如何参与创业板市场?

  答:对暂时达不到两年交易经验要求的自然人投资者,如果经慎重考虑仍坚持直接参与创业板市场,我们也提供了相应的通道,即相关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出开通申请后,证券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现场与其书面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并要求投资者就自愿承担市场相关风险抄录一段特别声明。证券公司经办人员应见证投资者签署并签字确认,之后还需要证券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签字确认。上述文件签署五个交易日后,经证券公司完成相关核查程序,方可为投资者开通交易。

【编辑: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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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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