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消费“后悔权”:必须向消费者倾斜(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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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解读消费“后悔权”:必须向消费者倾斜(2)
2009年06月19日 16:04 来源:新民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后悔权”必须向消费者倾斜

  对“后悔权”制度的质疑声仍然不少,刘俊海也注意到了。

  有人担心“后悔权”制度会导致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不和谐。刘俊海教授认为,正好相反,当前许多消费合同纠纷恰恰是由于没有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而导致的。而有了“后悔权”制度,消费者可以通过非诉讼手段恢复缔约之前的财产状态,进而减少消费纠纷和不和谐因素。

  也有人提出,如果消费者可有“后悔权”,那商家能有“后悔权”吗?要有大家都应该有,这才公平。对此,刘俊海指出,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源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在信息占有方面的不对称、在经济实力方面的不对等。为弘扬契约正义精神,实现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实质平等,也有必要在实体法律规则和程序法律规则上向消费者适度倾斜,以实现商家和消费者实质性的平等。

  “个别商家和企业也许今天还不能真正理解‘后悔权’制度在推进企业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共存、并进、互动和双赢方面的社会经济功能。当然,这一制度客观上也会提高某些企业的失信成本。但诚实守信的企业和企业家在‘后悔权’制度确立以后的几年内,会看到‘后悔权’制度在扩大企业市场份额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方面的好处,从而从内心深处感谢‘后悔权’制度。因为,它提振了消费信心,也提升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刘俊海如是说。

  【焦点关注】

  新《消法》还应有什么新内容?

  刘俊海通过对《消法》实施15年来的经验总结和改革前瞻,提出了他的立法修改建议,并主张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度创新为契机,全面构建消费者友好型社会。

  包含精神消费

  我们应进一步拓展《消法》的适用范围。从消费层次来讲,生存型消费、发展型消费(如教育)、享受型消费(如旅游)和奢侈型消费(如私人游艇、珠宝首饰等)都应该纳入进来。除了囊括物质性消费品以外,还应该包括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方面的精神消费品。不允许任何消费活动游离于《消法》的调整范围之外。

  推行假一罚十

  《食品安全法》规定假一罚十,我觉得新《消法》也应把惩罚性赔偿制度由一倍提高到十倍。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没有上限的,而我们是有的——现《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其赔偿金额是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如果说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思路有困难的话,至少要把现在的假一罚一赔偿提高到假一罚十。

  干预“霸王合同”

  对于不公平的格式合同、也就是老百姓通常所说的“霸王合同”,既要用民法理论,通过格式合同的解释和效力认定来保护消费者,也要高举契约正义的旗帜,运用政府的公权力,在立法规制、行政监管、民事关系上和司法救济等层面进行合理审慎的干预,建立格式合同的预防性审查制度。

  追究代言责任

  目前对于广告欺诈的处罚,大多停留在罚款上。除了追究企业的责任,还应追究广告代言人的责任。

  《食品安全法》确定了明星代言的连带责任,新《消法》也应把明星代言连带责任上升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如果在汽车、商品房、旅游产品等消费领域也有同样的制度设计,明星必会慎独自律。(记者 王亦君)

【编辑: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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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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