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也表示,仲裁手段和行政手段没有太大的关系,因为仲裁解决的是争议双方的合同关系,而行政手段则针对的是行政违法违规行为。如果在仲裁期间申请人还提出了行政违法违规行为,则可以同时启动证监会的行政调查或处罚等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52条规定,管理层除了责令“铁公鸡”改正———即实施分红外,还应当对基金公司与公司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因此,离职或许是基金高管避免在“分红门”事件中受到行政处罚的办法。当然,公司高管虽然可以脱身,但基金公司是无法脱身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叶林建言说,就规范基金分红来说,不仅要重视行政力量的速成效果,还要加大市场的调节力量:一方面,应当发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职能;另一方面,应该考虑引入公司制基金形式。“我们应该注重基金公司铁公鸡现象背后的体制原因,应该从机制或者体制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贯彻、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宗旨。”他说。
法律界人士还建议,监管层在合同备案时,应做一些基础性的工作,比如对合同进行规范。监管部门制定格式条款,在条款中必须做到语意明确。基金公司的合同中如果没有这些主要条款,则应不予批准。在制度建设上应更加健全,发现违规现象及时披露,并做到及时查处。
投资者期待裁决公正
记者通过各种方式采访到一些基金投资者,他们表示,基金分红争端能够进入到法律程序,本身就是令人鼓舞的事情。但希望整个过程能够有更多的透明性,各方要保持仲裁公正性。
近九成的被调查者表示,基金不分红违反合同约定,是违约行为。六成多被调查者希望有关部门出面从制度层面规范。而准备根据基金合约追讨收益,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仅占二成多。
一些投资者表示,有利润不分红,不符合原来基金立法的原有宗旨。根据利润的情况,制定相应分红的合理的比例,把这个问题细化、量化,这样就可以减少一些纠纷。
也有少数基民表示,基金分红是把左口袋里的钱放到右口袋里,实际上净值并没有增加,对基民来说没有实际好处。而不分红能集中资金博取更高收益,所以有关基金不分红的个中想法是可以理解的。(记者 张汉青 方家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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