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成被告 律师吁打击股市欺诈(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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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成被告 律师吁打击股市欺诈(2)
2009年07月02日 13:50 来源:《法制日报周末》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与会的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教授指出,这些诉讼“胜诉率较高、审结效率较高、执行情况较好”。

  宋一欣还透露,2008年9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宁丰诉陈建良案,则是中国第一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此案以原告背着原告代理人突然申请撤诉而戏剧收场。第二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为2009年5月25日北京一中院受理的潘海深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案。

  在原始股维权方面,投资者诉杨凌亨泰案由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有利于投资者的判决,同时,一批原始股维权案件分别在北京、陕西、四川、黑龙江等地立案审理。

  完善证券法制 打击股市欺诈

  随着股改进入尾声,全流通市场给上市公司和其他利益主体的证券违法行为提供了巨大的“驱动力”,使得违法行为成倍增加。湖南全胜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袁啸指出,在当前相对活跃的市场行情的掩盖下,这些违法行为变得“无足轻重”,投资者依法维权的主动性也不高。然而,一旦市场下跌,这些违法行为将变本加厉地暴露出来。因此,与会律师认为,在证券法制建设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我国的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宋一欣认为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应当尽快制定和修订。

  尽快制定《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条例》并纳入立法审查议程,应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其中,向中小投资者实施政策倾斜;

  重新修订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主要应考虑扩大前置条件文件范围(而非取消),达到保障投资者诉权与防止滥诉的目的,扩大到责令整改通知、公开谴责、通报批评、行业处理决定、上市公司公告等文件;

  尽快出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

  对原始股投资者权益保护中的民事责任,对违反股改承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对不实股评与编造虚假证券信息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具体化并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

  修订并充分落实《民事诉讼法》中的共同诉讼制度,最大限度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相关保护投资者的法律制度应当尽快建立。

  建立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基金并进行市场化运作。这个基金主要是针对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引起投资者权益受损后发生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赔付款项,它和证券公司破产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风险基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共同构成证券市场保护基金系列;

  建立投资者保护协会,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投资者维权作用,在发生利益纠纷时代表中小投资者说话和行动,并实行“诉讼担当”制度,代表中小投资者群体利益起诉欺诈行为人,特别是那些内幕交易(包括短线交易、老鼠仓)、操纵股价民事赔偿案件。

  建立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独立董事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还应当建立上市公司强制性保证保险(信用保险),使保险机构也成为证券市场监督的一环。

【编辑: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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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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