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成品油”适用反价格垄断不应存疑(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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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成品油”适用反价格垄断不应存疑(2)
2009年08月17日 06:52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不光是成品油市场,包括机票等政府实行指导价的行业和市场,都可能存有类似情况,也都应该适用《反价格垄断规定》。”戴冠来说。一个典型案例是,今年5月初,国家发改委开始介入调查中航信涉嫌操纵机票涨价案。

  事实上,《反垄断法》第七条同时也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但对于这条规定,《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并未过多涉及。戴冠来认为,应该进一步详细说明相关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增强执法中的可操作性。

  政府制定价格的行业引争议

  “水、电、煤气、成品油、通信网络,如果这些跟老百姓关系最密切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都不能受到法律的约束,将是《反垄断法》的悲哀。”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经济法室主任王晓晔研究员说。她是《反垄断法》立法的重要参与者,发改委在起草《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过程中也多次征求她的意见。

  对于由政府制定价格的产品和服务,《反垄断法》立法过程中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所有价格行为不分性质,都应受到法律调整;另一种意见认为,由政府制定价格的产品和服务,一般应不在法律调整范围内。而最终形成的《反垄断法》第七条,是对这两种意见的折衷。

  在王晓晔看来,水、电、气等价格固然由政府制定价格,但在定价的过程中,企业对成本、利润等作评估后,上报价格至发改委批准备案,企业实际拥有相当大的主动权。比如最近各地争相提高自来水价,理由是供水成本太高导致亏损。但有关报道也显示,供水企业实际上存在经营管理不善、人力资源成本过高等问题。

  现行《价格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作出了具体规定,并要求通过“听证”程序听取公众意见。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处于弱势地位的公众,对处于垄断地位的公用事业的价格基本没有话语权。正因为如此,价格听证会被戏称为“涨价会”。

  王晓晔认为,《价格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约束作用不大,凸显出通过《反垄断法》对其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如果管不了这些跟老百姓利益密切相关的价格,《反垄断法》的执行效果将大打折扣。”她说。

  尽管很多学者都发出类似呼吁,但由于法律对此并未明确,学者们也承认,可能执行起来非常困难,期望值不能太高。“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的过程中对此都有所回避,国务院恐怕也不容易解决。”一位曾参与立法的专家说。

  戴冠来认为,《反垄断法》虽对政府制定的价格未作出明确规定,但重点强调相关经营企业“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比如,电价由政府定价,但电表并非政府定价。如果电力公司利用其控制地位,强制要求居民购买某种品牌的电表并规定价格,则涉嫌违反反价格垄断规定。

 

【编辑: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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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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