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四大法律问题之争浮出水面 (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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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板四大法律问题之争浮出水面 (2)
2009年09月03日 14:45 来源:证券时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争论三

  红筹、小H股回归问题

  对于红筹架构以及小H股企业回归国内创业板的情况,法律界的看法也存在一些分歧。

  对于红筹回归,尤其是红筹回归过程中涉及到股权转让问题,此时股权转让的作价可否以一个特别低的价格或者以注册资本等非公允价格进行?对此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不涉及国资问题,则作价可以由双方合议协商自主确定,但涉及到税收问题,税务机关可能会认为企业有恶意逃避税收的嫌疑。据记者了解,目前有些机构一般会要

  求企业以净资产为标准作价转让。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境外主体把股权以极低价格转让给境内主体,可能会涉及到境外主体的其他债权人利益受损。此时,律师对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会存在问题。法律界主流观点认为,股权作价本身如果不涉及第三方权益,则可以由当事人自由协商。对于境外股权转让给境内主体,以较低价格转让不存在太多法律上的障碍,但主要需要考虑税收因素,可能存在税收方面的风险。

  此外,红筹架构下私募投资者的安排问题,如作为已在境外上市主体持股的私募投资者,可能对境内公司在境内上市提出反对意见或要求调整为拟上市公司股东;以及员工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问题,由于在境外上市可以实施的员工期权激励计划和目前国内的法律存在矛盾,在境内上市可能需要进行调整。这些方面均需要特别关注。

  与此同时,小H股企业今后回归创业板的问题仍然需要探讨。有律师反映,小H公司也就是中国法人以自己名义直接在境外创业板上市。小H公司回归A股创业板可能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小H公司能否在A股上市,这是一个政策性问题。从法律上讲,小H公司本身就是境内法人,因此应当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二是小H公司在境内上市长将面临双重法律监管的冲突,未来可能需要作进一步协调。同时,回归后要受到两个地方双层监管,因此,可能存在在原上市地退市及私有化的问题。

  争论四

  有限合伙人能否做股东

  对于有限合伙人能否作为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问题,法律界也进行了讨论。尤其是有限合伙企业目前不能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情况,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参股公司A股上市造成了实际障碍,有关人士呼吁应当尽快予以解决。

  北京市颐合律师事务所高平均、黄文表示:“在法律层面上,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拟上市公司股东不应存在法律上的实质障碍。”他们理解认为,第一,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均未禁止合伙企业(包括有限合伙企业)成为公司法人的股东;至于《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对有限合伙开户的限制性规定,更多的是技术层面的东西,其旨意并非在于限制有限合伙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第二,实践中,合伙企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已经有不少案例。例如2004年11月,美国新桥收购深发展348,103,305股,成为以有限合伙名义入主上市公司的外资机构。2007年7月,西部矿业上市,外资有限合伙企业GoldmanSachsStrategicInvestments持有西部矿业1.92亿股。上海联创永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目前拥有远望谷670万限售股,在金风科技上市时,曾经持有金风科技225万股。

  但令法律界人士遗憾的是,有限合伙企业目前不能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情况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参股公司A股上市造成了实际障碍,他们建议尽快予以解决。(记者 张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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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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