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改对外资“从严” 部分城市抢“溢价”卖水权(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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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改对外资“从严” 部分城市抢“溢价”卖水权(2)
2009年09月07日 08:33 来源:北京商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地方政府、外商和招标咨询中介三方成就了高溢价和水价上涨。”上述知情人士透露,地方政府为了实现投资套现,答应招标咨询中介如能高溢价引进投资,可按溢价比例获得额外“奖励”。而为了丰厚的奖励,招标中介游说于外商和地方政府之间,外商通过添加附加条款溢价收购水权,政府获得溢价变现收入。而到一定时机,外商控制的水企就会按照相关条款提出“亏损要涨水价”的要求。

  清华大学水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涛分析认为,由于无法实现产权与经营权的合理剥离,产权改革左右了经营权改革的方向。使供水行业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演变为产权改革,这种演变使资产权重进一步加大。

  住建部城市水务专家组专家洪觉民也表示,新的水改必须强调水务行业的公益性,政府要清楚行业定位,明确改革的方向和目的,供水行业不能市场化,只能引入市场机制,合理解决经营和定价问题。

  市场化还是市场机制?

  我国实际意义上的水改是在2002年,当时建设部颁布了《关于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并首次提出“市场化”的概念。

  住建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徐宗威认为,“市场化”的本质要求,就是要将公用事业的投资、经营、价格、消费等行为全部遵循市场规律,使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经营机制、价格调整方式都交给市场。这样就会改变政府的公共职能,所以在一些地方发生了将公用事业“一卖了之”、“一改了之”的做法。而市场机制则有所不同,投资主体和价格控制是政府,资本运作和经营机制是市场,服务是公众,市场机制更符合中国的实际。

  “市场化改革是我国国有企业30年改革的主要经验,但适用于竞争性领域,不能简单复制到公益性和社会性很强的公用行业,否则就会为有的地方‘甩包袱’等不负责任的行为创造政策依据。”李智慧表示,新的水改应该引入市场机制,即以政府为投资主体、责任主体和特许经营主体、价格控制主体,而企业在内部经营机制、资本运作等方面按照市场规律办事。“这样,所有权依然由政府控制,经营权形成适度的市场竞争,从理论和政策上为实现政府控制下的两权分离创造条件。”

  据了解,在国际上一般会考虑公用事业资产的安全性,将市政公用事业的市场机制约束在经营环节,而将产权留在非资本性的财政体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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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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