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要征碳关税中国怎么办 樊纲:不如我们先征(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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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要征碳关税中国怎么办 樊纲:不如我们先征(2)
2009年09月09日 08:34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三、当前国际减排机制的缺陷

  1、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太少。按1%GDP计算,目前发达国家用于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总额目前应为每年4000亿美元左右,其中应有相当一部分用于支持低收入国家的减排。但目前它们拿出的钱仅限于:对国际基金的少量捐款(迄今各国承诺的累积总额仅为60亿美元左右)和每年在碳交易中的支付(2007年发展中国家收到的资金总额不到0.8亿美元),不仅大大小于所需资金,也不到它们应该支付的10%。发达国家迄今为止没有履行他们的责任,没有进行转移支付。

  2、目前的解决方案中,发展中国家能够参与的只有在UN框架下的多国基金(MF)和清洁发展机制(CDM)的市场机制,缺少国家间的协作机制,也没有一个国家之间资金支持和技术转让的制度性方案。而CDM在全球碳交易中只占12%上下的份额,处边缘位置。

  3、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转移支付,目前的主要渠道是碳交易。这是一种私人部门的市场行为。但是,气候和减排,是一种全球公共物品,包含大量减排基础设施的提供,只靠私人部门的行动是无法提供的。

  4、如果主要依靠市场交易,发达国家只能是“事后支付”,而发展中国家要成功实现大规模的减排,需要大量前期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设备更新的投入,只能进行事后支付的机制等于是没有支付的机制,许多减排活动根本无法在发展中国家展开。

  5、发展中国家因在国际协作中得不到资金支持,缺乏承诺任何加入强制减排协议的动力;而发展中国家不做任何承诺,又构成发达国家不进行资金与技术转让的借口,形成恶性循环。因此,我们需要一种在相互承诺前提下有利于发展中国家采取更多行动的机制。

  四、改革方向:建立国家间联合减排计划

  这次哥本哈根大会,要谈2020年以前的减排方案和以后的2030、2050年是否能形成一套新的机制,这套机制能够建立在国家层面进行转移支付,使得发达国家进行应该的转移支付,使发展中国家参与更多的减排。

  我们建议:建立国家间联合减排计划与国际气候公约,作为行动方案。

  1、要以历史累积消费排放计算各国的责任。

  2、按各国的人均收入和有支付能力人群的大小测定各国的减排能力。

  3、根据以上两个指标测算责能指数,认定哪个国家应该加入减排、强制减排贡献的指标协议,低水平的国家仍然可以自愿减排,仍然可以不加入强制减排的协议,但是都要有一个明确的责任区分。

  4、以《京都议定书》国家中最低的“人均累积实际排放”为标准,设定加入强制减排协议的“门槛”。

  5、实现自愿减排的发展中国家,减排的越多,可以越推迟加入强制减排的国际机制。如果你的排放达到一定水平,就需要加入强制减排的行动方案。而你前面自愿减排的越多,就可以越推迟你加入限量减排、强制减排协议的时间。因此,鼓励自愿减排。

  6、而自愿减排的这些国家在参与国际碳交易的同时,可以提出自己的国家减排计划,邀请发达国家参与国家间减排协作计划。这个计划要与参与国共同制定“可测量、可核证和可报告”的减排方案和技术转让、资金配置的具体计划。在这个计划当中,由发达国家支付的这部分实现的减排当然要作为发达国家责能减排的一部分来加以计算。

  7、公约中的发达国家需承诺:1,减排所需技术的转让,取消任何技术封锁。2,资金配置。所承诺的资金可以部分用于建立一个基金进行国际间的战略性、试验性项目,主要部分则进入“国家间减排协作计划”。方案(计划)的参与方联合组成某一国家的“减排伙伴团”,在MVR的原则下实施减排计划和使用所需的技术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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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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