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高管薪酬规定还需增补哪些空白?(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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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企高管薪酬规定还需增补哪些空白?(2)
2009年09月17日 08:35 来源:人民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鉴于政府部门难以对中央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以及中央企业下属二、三级企业的薪酬管得太直接太具体,国资委正在探索对央企推进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也就是把相应的权力从国资委下放到企业,由企业自主调控。2008年,国资委已启动了冶金、电力、石油石化、航空等四个行业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国资委不再一一审定它们的工资预算,超过预先上报的数才需要国资委审定。而对企业内部的分配,则明确:中高层薪资增长要低于净利润增长,总部员工工资增长应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企业职工工资可略高于企业效益增长。这样就维护了最低层企业职工的利益,避免进一步拉大职工收入差距。

  规定还需要填补哪些空白?

  补充保险和职务消费应有明确说法

  对兼职高管应有针对性规范

  对这份意见,许多人认为给央企高管薪酬定下了一个基本的准则,但还应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除了薪酬外,补充保险和职务消费也是央企高管收入的重要组成。在补充保险方面,《意见》提出企业在依法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基础上,为负责人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缴费和待遇标准。事实上,此前有一些央企为高管购买高额商业保险包括分红型商业保险,对此又该如何处置,尚无明确说法。

  职务消费方面,《意见》强调要从严控制,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管理制度。而早在2006年,国资委就出台过《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对包括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通讯、业务招待(含礼品)、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与企业负责人履行其职责相关的消费项目进行了更详细、严格的规范,并明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通过厂务公开形式在一定范围公布。但近几年,还是不断曝出央企高管巨额职务消费的负面新闻。为此,有人认为新发布的《意见》在这方面不够有力。

  此外,不少央企高管有兼职,比如集团的高管在二、三级企业以及该央企投资参股的其它企业任职,有的每年都从兼职企业拿大量分红。这种情况也需要有针对性地加以规范。(记者 白天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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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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