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在新《保险法》即将实施之际,各保险公司都对原有的保险产品和条款进行了梳理,并且重新向监管机构进行报备。而由于新《保险法》加大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加大,因而保险产品有涨价的可能。更有甚者,有的销售人员甚至以新《保险法》实施为噱头,扬言保险产品将普遍涨价、很多产品即将停售,误导消费者购买产品。对于这样的现象,刘学生称,新《保险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条文增加,从某种程度而言是对原有法律缺失的纠偏而非增加保险公司义务。“换句话说,新《保险法》尽量在恢复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原貌,而管理经营风险也是保险公司存在的原意。如果简单以提高产品价格来维系成本,这样的保险公司就已经违背了保险的本义,其可信赖程度也将遭受质疑。”
详解溯及力 消费者教育同样不可或缺
当前的任务主要是做好各项贯彻落实工作,这至少要从两个方面为新法实施做准备。”南开大学朱铭来教授认为,首先,保险业应当出台与新法相适应的标准条款,为行业提供细化的、具有可操作性规范性的条款模块。其次,推进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这将有助于行业乃至公众对新法确定的权利义务有更为明确的认识。
由于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部分的规定作了大篇幅的修订,因而使得新老法律的衔接成为一个复杂的工程。如何实现两部法律的承接与换代升级,新老保单的法律适用该如何确定等问题都引发了公众的关注和猜想。尤其是新法对老保单的溯及力问题,需要具体的司法解释来予以明确。
据了解,有关新《保险法》溯及力问题的司法解释目前已初步形成,最高人民法院于9月23日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这个总共6条的司法解释,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具体的、可操作的审判规则。
对于新《保险法》实施后的工作,中国保险学会会长罗忠敏表示:“新《保险法》出台不仅牵动保险行业的神经,也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在保险业积极应对保险法做各种准备的同时,如何向广大消费者宣传新《保险法》,让社会公众更加了解保险,熟知相关的法律规则,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这也是保险业应当同样关注的问题。毕竟,保险消费者的教育过程本身就是保险市场的培育过程,提高保险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减少因纠纷导致的社会成本,于各方而言都是大有裨益的。” (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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