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界四大律师谏言:大小非减持都须缴所得税——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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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界四大律师谏言:大小非减持都须缴所得税
2009年10月20日 10:23 来源:证券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上海李国机律师事务所、证券界著名维权律师周爱文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济南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郝纪勇

  ◆北京市律师协会资本市场与证券法律制度专业委员会委员陶雨生律师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特聘委员杨兆全律师

  应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证券日报》:您认为是否应该对“大小非”减持所得进行征税,尤其是对于自然人股东,是否有必要进行征税?

  周爱文律师:关于“大小非”减持所得,我个人认为,应该征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可见“大小非”减持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应纳所得税项目中,财产转让所得应该交纳所得税。而且,应该扣除合理费用后,按20%交纳。

  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转让财产所得,也应该计入企业收入,进行纳税。

  郝纪勇律师:我认为是必要的。对于“大小非”减持所得,法人股东计入企业所得,自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尽管目前减持人可以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享受免税待遇,但对于“大小非”减持人适当征税是有必要的。理由是适当征税符合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调节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杨兆全律师:对企业的减持行为,当然要根据现有的规定征税。对于自然人股东,根据现有规定是免税的。不能因为减持中产生暴利了就征税。如果现在改变政策,要对自然人减持征税,那么有这么几个问题。

  第一, 会造成新的不公平。早减持的不征税,晚减持的征税,明显不公平。

  第二, 是造成争相减持。如果人们意识到政府可以有征税的打算,大小非加速减持的意愿就会更强烈。这更会加剧市场的动荡。

  陶雨生律师:应当对“大小非”减持所得进行征税。从目前的立法来看,对自然人股东减持“大小非”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逻辑上是讲的通的。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包括转让有价证券、股权的所得。减持“大小非”所得属于个人的应税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199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特别强调是为了配合企业改制。当时“大小非”解禁的问题并未凸显出来,而且免征个人所得税主要针对二级市场。但“大小非”解禁的是限售股,与二级市场自由流通的股票有本质的不同。因此,针对“大小非”解禁,不应适用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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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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