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煤“国进民退”争议调查 被兼并企业权益受关注(3)——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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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煤“国进民退”争议调查 被兼并企业权益受关注(3)
2009年10月24日 22:31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记者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保护和补偿的边界在哪里?

  在这次煤炭业改革中,被整合兼并煤矿权益如何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们按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经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同意,在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重组兼并中,按照采矿权依法有偿流转的原则,不仅要求兼并企业应向被兼并煤矿退还剩余资源量的采矿权价款,在此基础上,还区别不同情况按原价款标准分别给予50%或100%的经济补偿。”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李建功告诉本刊记者。

  “我省全面实施采矿权有偿出让、征收采矿权价款也不过3年。向原采矿权人支付1.5倍至2倍的‘增值价款’,充分考虑了煤炭采矿权流转市场在此期间的实际增值、采矿权人应享受的合理溢价因素,应当说切实保护了原采矿权人的合法合理利益。”李建功说。

  王守祯说,对于煤炭资源领域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经营、非法交易、“地下”协议和不正当利益,无论是法律和政策都不能保护,当然也得不到相应的补偿。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王晓立、李谋等人向本刊记者分析说,“有水快流”的小煤矿办矿体制,使得小煤矿产权和行政隶属关系十分复杂。在30年的小煤矿发展进程中,一些小煤矿在采矿权人未经法定变更的前提下,多次非法转让;有的煤矿经营者私下签订投资协议;有的煤矿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情况下,引进外地投资者盲目经营;更有抱着“炒一把、捞一把”想法的外地游资总是钻空子试图非法“买矿”或“卖矿”;极少数外地投资者受利益驱动,为了取得小煤矿的实际控制人地位,甚至不惜花费“黑钱”。久而久之形成了采矿权人、法人代表、非法承包人、私下投资人、实际控制者十分混乱的“治理格局”。细心的人会发现,前些年发生安全事故的多数就是这种关系复杂、管理混乱的煤矿。

  王守祯说,凡此种种,在实际中可能给少数实际受让人、投资人造成一定风险和损失。这种非法经营的代价,只能由个人承担。任何国家的法律和政策都不会保护非法经营和“黑色利益”。对于这些不合法、不规范现象,应当依法按政策规定予以清理、纠正和规范。

  他最后说,“我省煤炭业改革正是着眼于提高行业生产力水平,降低煤炭业的系统风险,切实保护采矿权人、煤矿投资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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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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