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重组“爽约” 太工天成大股东将遭起诉?(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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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重组“爽约” 太工天成大股东将遭起诉?(2)
2009年11月02日 09:33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宋一欣告诉记者,正因为坚信作为大型国企的煤销集团所作出的承诺,不少股民买入或长期持有太工天成股票。但从去年10月到现在,一年时间过去了,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却迟迟没有履行上述承诺。这引起了持有太工天成股票的股民们的不满。

  “受股民委托,我已经向太工天成监事会发函。如果太工天成监事会在收到上述函件30天时间内不依法采取措施,我将代表上述股民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煤销集团履行重大资产重组的承诺、完成股份过户手续,向太工天成注入优质煤炭生产资产、增持太工天成股份、到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太工天成主营业务。”宋一欣表示。

  多数法学专家支持股东代表诉讼

  作为中国证券市场首例重大资产重组承诺不兑现引发的诉讼案,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也引起了诸多法律名家的关注。

  在10月30日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办的“资产重组中违背承诺及法律救济研讨会”上,多数专家谈及太工天成一案,都表示支持中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教授王保树认为,在山西煤销集团发布的公告中,言及资产注入将有力增强上市公司运营能力等,这等于已经告诉投资者,他要做的事情要给股东带来丰厚的回报,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小股民有所期待是很自然的,其损失和大股东的作为存在联系。

  “突然间煤销集团却宣布不干了,就好比说乘客已经买好了火车票,临开车时告诉乘客车不开了一样。所以这是对广大投资者的一种侵权。”王保树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也表示,上市公司里面的风吹草动,特别是资产重组的相关陈述,都会对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判断产生重大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看,重组方和中小股东存在的法律关系更多地围绕信息披露展开,如若因误导性陈述而侵害知情权,可以主张侵权之诉。

  而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彭冰则认为,从重组方做出资产注入表态的诸多情况看,这只是一个意向,很难说是契约的条款,投资者因此致损只能定性为商业风险,这种情况下要求对方担责不合理。

  宋一欣告诉记者,其实出尔反尔,违背承诺,已经成了一些上市公司操控股价,套取中小散户资金的惯用手段。这一手段屡屡奏效,其原因就在于违规成本太低,而且获得的利益巨大,而受到伤害的往往是广大被愚弄的中小股民。(曲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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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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