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防利益输送
保证投资者利益
随着基金公司新业务的不断拓展,利益输送的问题不断受到市场的高度关注。今年以来,监管层频发新规严禁利益输送,以保证投资者的利益。
早在今年1月份,证券业协会正式发布了《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准则》,而其中27条明令禁止的行为无疑为证券从业人员念起了“紧箍咒”。其中,基金从业人员特定禁止的6项行为分别为:违反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私自泄漏基金的证券买卖信息;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和其他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利用基金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挪用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金和基金份额;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误导客户;以及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显然,管理层的态度依然相当明确——对于违规行为将严惩不贷!
在随后3月份颁布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中,同样可以看到监管层对利益输送的治理。基金公司被要求建立严格的通信管理制度,固定电话录音、交易时间投资管理人员的移动电话、掌上电脑等移动通讯工具必须集中保管,MSN、QQ等各类即时通讯工具和电子邮件应实施全程监控并留痕,而且录音、即时通信、电子邮件等资料应该保存五年以上。基金投资管理人员从事股权投资、其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行为,将得到有效治理。
8月24日,证监会再发“令箭”,正式通知各基金公司,基金公司自有资金及基金从业人员不得购买“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监管部门发出“禁买令”正是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问题。
引导长期投资
意在规范市场秩序
12月16日,证监会发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明年3月15日起施行),增列短期交易的赎回费,并禁止基金管理人向销售机构支付一次性奖励,规范尾随佣金。
《管理规定》鼓励后端收费模式,引导投资人长期投资。2010年3月15日起,开放式基金管理人将可自主选择对持有少于一周、少于一个月内赎回的基金持有人分别加收不低于赎回金额1.5%和0.75%的赎回费;手续费随持有期限不断降低,持有三年以上可以为零。基金公司可向销售机构支付尾随佣金,不设上限,但一次性奖励叫停。据中登公司的统计数据,2006年到2009年间,个人投资者基金平均持有期限都在30日以上,仅当个人投资者投资金额超过100万元时平均持有期限才降至30日以下,因此如增加短期惩罚性赎回费,受影响最大的应是投资额在100万以上的个人投资者,而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主设置收取短期交易赎回费的适用投资者。
《管理规定》这一新规对抑制基金短期交易以及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具有积极作用,利于基金业持续健康发展。一方面,这一“扬长避短”新规抑制短期交易行为可以使基金的份额更加稳定,不但利于基金稳定运作,同时还能减少为应对申购赎回而产出的交易摩擦费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基金的运营成本,使长期投资者受益;另一方面,新规细化了基金销售的收费规则,可以减少行业内的无序竞争和“价格战”。(记者 赵学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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